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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一)拟订矿产资源储量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二)负责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及其信息系统的管理;组织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研究;负责资源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负责矿床工业指标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矿床一般工业指标;负责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技术、方法的监督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四)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矿产资源储量标准、地质勘查规范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的管理办法、准则、规则。
(五)负责规范和监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估)等中介组织、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审核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和储量变更的年度报告,管理全国矿产督查员队伍(油气督察员队伍除外)。
(七)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八)负责矿产地认定,拟订矿产地储备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