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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2007-11-22 | 来源: 国土资源报 | 【 】【打印】【关闭

一、审批事项

油气采矿权延注销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2003〕

136)

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9.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

2. 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 资料齐全,符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要求。

4. 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5. 缴清了相关费用。

6.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⑴《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⑵ 采矿项目完成报告或者采矿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⑷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 申请材料清单。

1. 报件接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变更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3、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经审查批准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注销通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注销通知》。

八、收费事项

不收费

九、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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