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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能拍卖土地
2007-10-24 信息来源:

某镇宋庄村的村委会对外欠债无力偿还。村委会几经研究,决定出卖村里的土地。当时的村委会主任王某认为,村里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卖地的钱也是为了还集体的债,只要是村委会集体决定卖地,当然可以卖。

 

于是,王某召开村委会会议。会上讨论通过一项决定:将本村11.42亩耕地划分为40余处建房用地,拍卖土地使用权,期限是20年。拍得的钱用于还债。村里聘请拍卖师,在全村召开了拍卖会。大多数村民参加了此次拍卖会,不少村民还踊跃购买土地,打算扩建住宅。当天,就卖出建房用地38处,交易额达107万元。

 

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认为,宋庄村村委会的行为涉嫌犯罪,遂依法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某镇宋庄村村委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点评:

 

我国对土地用途作了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也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而宋庄村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1.42亩,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必须加以刑事处罚。由此可见,农村土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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