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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试采审批办事指南
2007-11-21 信息来源:

油气试采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油气试采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勘查许可证范围内。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试采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试采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勘查的除外);

3、勘查单位是否具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4、试采申请登记书、申请试采井经纬度坐标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5、试采井应为所在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7、申请的试采区范围必须在已设置的油气探矿权范围内。

8、试采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9、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⑴ 《试采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

⑵ 试采井位经纬度坐标(原件,一式3份);

⑶ 试采井地理位置图(原件,3份);

⑷ 试采井所处的探矿权许可证复印件(3份);

⑸ 试采井所处的探矿权许可证区块坐标复印件(3份);

⑹ 试采方案(原件,3份);

⑺报盘

⑻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试采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结果报告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试采的,申请人签字后领取《不予办理试采的通知》,并将申报资料领回。

准予办理试采的,国土资源部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并发试采通知书。

八.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40日内,作出准予试采和不准予试采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试采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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