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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2007-11-21 信息来源:

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勘查许可证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7.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 是否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勘查许可证。

2. 履行了法定的探矿权人义务。

3. 资料齐全,符合探矿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要求。

4. 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5. 是否缴清了相关费用。

6.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2.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3份);

3. 勘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

4.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3份);

5.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注销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结果报告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探矿注销登记的,申请人签字后领取《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并将申报资料领回。

准予办理探矿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部向探矿权注销申请人发注销通知书,探矿权注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30日内到国土资源部行政大厅注销通知书。

八.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示范文本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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