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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呼吁相关单位行动起来,共同推进矿业循环经济发展
2007-11-22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报

对外合作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6.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

2、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资料齐全,符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要求。

4、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5、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

6、缴清了相关费用。

六、申报资料

⑴《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⑵ 采矿项目完成报告或者采矿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⑷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资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注销登记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3、结果告知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八、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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