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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采矿权新立办事指南
汪民主持会议
2007-11-22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报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采矿权新立

办 事 指 南

一、审批事项

新设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采矿登记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

三、受理范围

开采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7.《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8.《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9.《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10.《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1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1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4.《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5.《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6.《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7.《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19.《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20.《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五、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

2.申请登记的采矿范围应在已批准的探矿权许可证范围内;

3.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经过评审备案;

4.矿山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合理;

5.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合理;

6.采矿权申请人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7.符合开采矿产资源所必需的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要求;

9.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开采规模等准入条件,以及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10.符合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申报材料(5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2. 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区块编号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3. 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而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各1份,但后者煤层气申请不需要,下同);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申请人要加盖公章);

5. 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意见(复印件,1份);

7. 资金证明文件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

8. 工区地理位置图、地面建设平面图、各种生产曲线图及油气项目关系对照图(原件,一式3份);

9. 如申请人拥有该区探矿权,应提供含该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的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及拐点坐标表(复印件,1份);

10.如申请范围内已设置其它非油气矿业权的,申请人应提供对所申请采矿权的承诺书(原件,1份);

11.土地复垦方案的确认文件;

12.报盘;

13.申报材料清单。

七、审批程序

1.报件接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新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委托审查→主办司局审查→九个司局审查→部会审会议批准

3.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准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费后,凭银行汇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八、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收费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随机和批量收费)。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九、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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