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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2007-10-18 信息来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1.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 审查。

2.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 特殊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6.《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7.《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8.《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9.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 使用指标

三、申报材料(1套)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 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

3.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需审批的建设项目 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5.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属于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城市,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市级国土资 源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6.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对拟采用委托补充方式履行 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项目,应说明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以及确定缴费标准 的依据和资金安排落实情况

7.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通过选址方案比选等方式说明确需占用的理 由

9.对拟占用基本农田比例超过50%或面积超过35公顷的,应附专家论证 意见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 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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