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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管理规定
2007-10-19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大厅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依法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由政务大厅统一接收。国土资源部做出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通知书、告知书、批复文件或许可证,由政务大厅统一送达。

第三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素质修养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熟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熟练运用内网审批系统。

第四条  政务大厅设置人工咨询、电话查询和网上查询,设立触摸式电脑和电子滚动屏,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政务大厅应将国土资源部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内部审批程序规范等,在政务大厅公示。
第六条  政务大厅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后,经审查,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属于国土资源部职权范围内的、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政务大厅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属于国土资源部受理范围的,无论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均由政务大厅按照内网设置规则进行审批事项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单》,同时将申报材料以电子文档方式在1个工作日内转主办司局进行网上审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收件岗将收到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登记入网后,填写项目名称卡片及业务编号,打印材料接收单,一并装入档案盒,按照固定位置摆放在专用档案架上,以便业务司局领取。收件岗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或补充材料,按补正或补充材料程序办理后,注明项目名称及业务编号,连同补充或补正的材料一并移交主办司局合并归档。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告知书、由主办司局起草后,通过内网转发政务大厅发件窗口,由政务大厅确定专人负责发送。

第九条  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间,申请人需要查询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到政务大厅查询,也可以通过电话向政务大厅查询。政务大厅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报件情况查询服务,只限于告知申请人报件的办理状态最终结果,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得将报件过程中领导对办理事项的具体批示、指示、建议及相关司局审查意见等信息透露给报件单位或其他与报件无关的人员。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主办司局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等审批结果送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按照规定时间统一发送。对于需要申请人直接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结果的,领取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缴费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经办人要认真核对并做好发件登记,由双方经办人签字后领取。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办理的各项行政审批结果应及时在政务大厅公示。

第十二条  政务大厅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实施跟踪督办,对超期办理的,督促主办司局和会审司局加快办理,并定期通报。

第十三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行政纪律和《国土资源部内网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管理好内网办公系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允许他人。特别是非本单位人员进入和使用内网的办公系统。

第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来政务大厅了解、学习、交流政务大厅报件和信息化建设情况的,均应向政务大厅负责人报告,由政务大厅负责人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影响正常报件秩序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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