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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习之——宪法基本原理
一、宪法、宪法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集中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反映了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宪法渊源一般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宪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宪法的核心与灵魂。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在社会实践中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和准则。这些原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反映了制宪者的根本要求,决定了宪法发展的方向,规定了公民行为的根本准则,确定了立宪活动的基础和指导方针。宪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或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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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权宣言》
全名为《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会议着手起草《人权宣言》,8月26日通过。宣言以美国《独立宣言》为范本,从18世纪启蒙学说出发,宣布:“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力上是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定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并宣布代议制和三权分立。宣言是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的旗帜,对法国革命具有伟大的推动作用,对封建制度尚占统治地位的欧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 |
二、宪法结构及宪法规范
政治文明是指社会共同体的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形态。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标志是公共权利代表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发生作用,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控制下,公共权力正当、合法、有序的产生、取得、转移、分配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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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将文明的概念用于分析人类社会,较为规范的用法是见于摩尔根(1818-1881)的《古今社会》,这是他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术语。他把社会发展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认为文明时代始于表音文字的发明及文字的使用直至近代。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沿用了摩尔根的概念,认为文明社会始于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在恩格斯看来,文明社会具有如下一些经济与政治的特征:如出现了金属货币,从而产生了货币资本、利息和高利贷:出现了商人阶级以及城乡对立: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抵押制:出现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奴隶劳动:出现了以夫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恩格斯指出,国家的出现是文明社会的总概括。因为国家的出现,解决了人类政治生活的最为根本性的问题,即有效地将基础对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而形成的阶级对立的社会维持在一个秩序的范围内。根据恩格斯的分析,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候,社会便分裂为矛盾和冲突不可调和的阶级。这时候就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把这种矛盾和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个力量就是国家,就是社会的公共权力。可见,人类能够通过国家公共权力的力量,来维系社会的秩序,使人类社会能够在一种秩序的框架内生存下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端的一个重要标志。
1844年11月,卡尔·马克思曾经写了《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在这个“草稿”里,马克思使用了“政治文明”一词。当时马克思虽然并没有就“政治文明”的概念及其应包括的内容展开论述,但他的这个“草稿”可算是最早提出“政治文明”的经典著作了。 | |
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合形式。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制宪的指导思想、社会背景不同,宪法结构也存在多样性。宪法结构一般分为序言、正文与附则。我国宪法结构分为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
宪法规范是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有政治性、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和制裁性等特点。
宪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在宪法实施中发挥的主要功能主要表现在:阐释宪法的基本精神;起到补充功能;对宪法实施的统一功能;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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