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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习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中,单一制和联邦制是其基本形式。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即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物。
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不适合本地情况,经过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在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包含的内容:一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二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三是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我国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采用一种独特的,符合港、澳实际情况的行政长官制。在这种体制下,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关系是: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
思考题:
1、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如何理解“一国两制”理论的国际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