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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习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007-05-25 信息来源:

 

宪法学习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体系,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力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力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分为公民、外国人。公民是宪法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主体。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具有一国国籍后即与该国发生固定的法律联系,成为该国公民,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具体化,是以根本法形式规定的“法定形态”的人权。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私有财产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请求权、特定主体的保护权利。

 

案例:

2004年4月1日上午,面对强制搬迁的人员,黄某拿着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这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据称,这是修宪后某市第一例抵制强制搬迁的事件。事情起因是该市某区花市一片胡同进行房改危改工程,但要回迁需要一大笔数额资金,这对于依靠低保生活的黄某夫妇无异是天文数字。他现在的房子位于二环路边的黄金地段,而区政府要“安置”给他的房离市中心都太远。拆迁办最后建议给现金补偿,老黄20平方米左右的面积,按每平方米5950元,能拿到近12万元,这些钱在该市远远买不到一套房。黄某不同意。2004年2月,黄某收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拆迁纠纷裁决书”,让其2日之内办理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有关手续,但黄某没有照办。随后,他收到区人民政府3月26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限其3月29日前搬走。黄某还是没有照办。3月29日,他收到了落款为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搬迁通知书”,称将与4月1日上午8点半强制搬迁。黄某认为,这房子是他从父亲那里继承的祖产,是私有财产,它拥有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有关部门却是按照“公房”的算法给他算得补偿费。此外,老黄住的房子虽然只有20平方米,但加上一个小院子,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则有30平方米,但政府只以20平方米计算。

上述案例中黄某的房子是继承的祖产,是私有财产,并且它拥有该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权,国家应予以保护。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使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义务的基础所在。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遵守宪法与法律、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人权的宪法保障

从世界范围看,人权的宪法保障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绝对保障型,二是相对保障型,三是折中型。

绝对保障是指人权由宪法本身加以保障,不得用法律加以限制或设定例外,超出该人权内在制约的限制,非立法权范围所及,必须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就属于绝对保障的典型。

相对保障是指人全虽由宪法保障,但承认有以法律加以限制的可能性。战前欧洲大陆国家多采用相对保障型,其中尤以德国魏玛宪法为显例。

介于绝对保障和相对保障之间的被称为折中型保障。

思考题:

1、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有哪些特色与体系?

2、基本权利在私人生活与社会经济生活中如何使用?

3、试析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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