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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习之—地方国家机构
一、地方国家机构概括
地方国家机构是我国地方行政区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总称。根据行政区划,我国普通地方包括省、直辖市、市辖区、县(旗、县级市)、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
我国地方政府体制为民主集中制型。
地方国家机构与上级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表现在: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1)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保障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2)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3)指导关系;(4)联系关系。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政府领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指定的规章需报他们的上一级,即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备案;下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下级人民政府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下级人民政府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都是五年。
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分别是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办理居住地区或者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或者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四、重要术语解释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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