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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
[案例]
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村民马明原有宅基地280平方米。1995年初经本人提出申请,村、乡审查,县政府于1996年5月1日批准他新的宅基地一处,面积200平方米,并颁发了50号宅基地使用证。马明在新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所房子。而到1996年5月6日,某县土地管理局以马明不符合审批新宅基地的条件,属于骗取宅基地为由,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52条的规定,对他做出土罚字(1996)第15号行政处罚,主要内容是:(1)对其骗取批准的200平方米新宅基地及50号宅基地使用证予以废除。(2)本处罚决定书自接到之日起15日后生效,限生效后10日内自行拆除在骗取的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恢复地貌,将宅基地退还村委会。马明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任何行政权都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职权。本案中某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废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显然超出其职权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马明所持的50号宅基地使用证,经审查为县政府所核发,申请及批准程序合法。依据行政职权的划分,县土地管理局为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并未授予其撤销或废止上级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的权力。按照行政法中越权无效的原理,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行为,只有该行政机关本身或上级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才可以撤销,该行政机关的所属部门或机构及其下级行政机关都无权撤销,若越权撤销,则该撤销行为无效。因此,县土地管理局废止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无效。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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