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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学法律——行政法(四)
2008-05-23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人教司、国土资源部人力中心
    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程序和形式的合法。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条件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即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方法。比如,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程序规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
    [案例]
    1996年11月,某市高新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市燃料总公司清算小组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受让了市燃料总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财产。但高新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并不清楚燃料总公司此前已经与市油脂公司订有协议,将其中的165平方米土地划归油脂公司,误认为产权转移合同中的土地面积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是一致的。
    该市土地管理部门未对该地块进行审核,即与高新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政府为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为2579.35平方米。
    2000年,油脂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了与燃料总公司所签的协议,提出重新确权申请。为此,市国土资源局召集高新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和油脂公司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后根据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授权批复,以国土资源局名义作出注销市高新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高新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提起行政复议,未获满意结果,于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于2002年9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市国土资源局注销该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调处土地权利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核发土地证书。
    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应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可就本案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政府的职权。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都是无效的,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国土资源局以自己的名义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而撤销、更正土地使用证书,属于行政主体不适格,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所规定的注销土地使用证或注销土地登记,只适用于因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或抵押终止、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及他项权利灭失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如果没有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及方式方法,即程序违法,就必然会造成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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