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其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在现代社会,行政相对人不只是被动的管理对象,同时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积极地参与行政管理,如通过批评、建议、信访、听证会、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参与行政立法和其他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通过告知、听取意见陈述、申辩、提供证据、听证、辩论等行政程序参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此外,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
1、申请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照;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补偿金、救济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等。
2、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如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参与讨论、听证、论证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应程序等。
3、了解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批评、建议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5、申诉、控告、检举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的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6、陈述、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利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
7、申请复议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复议。
8、提起行政诉讼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请求行政赔偿权
行政三代人在其合法权益被行政主体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失时,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抵制,如抵制没有法律根据的摊派、罚款和收费等。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案例]
太(原)澳(门)公路中山段项目第一期工程全长约21公里,主要途经五个镇(区),需征地总面积为2346亩。2005年1月,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听证公告》,告知被征地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告发布后,东风镇古昌村委会等6个农村集体组织提出了听证申请,根据当事人申请,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征地实施部门出具了国家有关太(原)澳(门)高速公路的立项批文、征地批文等文件,证实该项目是经国家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征地具有合法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中府办[2004]9号)执行。被征地单位代表提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村民的损失。还有代表提出对过去已经建成的但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简易房屋(如厨房、猪舍等)应给予适当补偿。
听证会后,法规科及时撰写了《听证报告》,认为本次实施征地是有依据的、合法的。按照中府办9号文件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提出的补偿方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在具体补偿问题上存在不足。中府办9号文件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参照中山市2000-2002年的产值数据计算得出的,这与法律规定按照征地前三年产值计算有一定差距;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普遍按市场评估价确定,与中府办9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有差距,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矛盾。被征地单位代表提出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建议征地实施部门继续做好解释工作,并在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如果有相关规定的,可以参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提高补偿标准。
有关部门采纳了《听证报告》的建议,适当调高了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表示满意。补偿费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没有发生有关征地补偿的信访事件或其他妨碍征地的事件,太(原)澳(门)高速公路的征地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展开。
[分析]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不只是被动的管理对象,同时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积极地参与行政管理,如通过批评、建议、信访、听证会、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参与行政立法,通过告知、听取意见陈述、申辩、提供证据、听证、辩论等行政程序参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本案的听证是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关于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组织进行的。听证会阐明了征地的合法性,消除了群众的一些误解,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又保障了被征地单位的知情权、陈述权。通过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使征地补偿方案更加完善,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