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中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请范围内是否有其它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书;
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是否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是否对探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已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6、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9日内,是否注销过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是否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