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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人是一名普通的国家公务员,在农村有一套从父母处继承来的房子。现本人工作调动到异地工作,在工作的城市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时经济紧张,想把农村的原住房卖了,但政府部门却说不能卖,要卖只能卖给本村人。本人百思不得其解,房屋:属于私人所有,村民可以对房屋依法进行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而对于宅基地,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不能随意处置,但房地是一致的呀!怎么分?本人的情况该如何解决?(2007年5月23日)
答:您好!您于2007年5月23日发至国土资源部部长信箱的邮件收悉,国土资源部已于2007年7月7日转交我中心办理。对您邮件中提出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如下解答,供参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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