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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2007-10-27 信息来源: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学分会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公司现欲与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但我公司对合同的标的即所要转让的土地了解甚少,比如此公司是否有权利转让该土地、该土地是否被抵押等,我公司都不清楚。请问我公司可以在那里查询到该土地的有关资料?查询时需要提供那些证明材料?查询是否收费?怎么收费?

 

答:在市场经济社会,土地登记的作用除了体现在公法上的税收和行政管理外,更重要的是体现为私法上的作用,即确权、公示、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对于土地等不动产,其权利的变更只有通过登记才能起到公示的作用,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公示的作用,土地登记资料就应提供给利害关系人公开查询。目前世界上除了少数国家(如英国为尊重英格兰人不愿公开私人拥有和利用土地情况的意愿,登记局对登记保密不向外透露。但是土地所有权证书副本等资料,仍可供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律师查阅)外,土地登记资料都可以公开查询。但查询内容都仅限于与查询人有利害关系的部分,并且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国土资源部,我国土地登记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于2002年12月4日颁布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并于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从而使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根据《查询办法》的规定,我国可以公开查询的土地登记资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对这一部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查询;另外一部分是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这一部分,《查询办法》限定了严格的查询条件和范围: 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资料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查询。查询时,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对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如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查询人未能按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规定的查询范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 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时,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否则,查询机关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对造成损失的,查询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并且费用由查询人承担,各个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怎么收费,收多少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大多应与成本相当。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就明确规定“应考虑物价的状况、交付登记簿誉本等所需实费及其他有关情事,以政令规定”。目前我国《查询办法》仅有“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的规定,但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国土资源部现正与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积极磋商,以争取统一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收费标准早日出台。(作者:蔡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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