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网站地图 | 电子邮件
  首页 本部概况
  主要职能  |  资源概况  |  机构设置  |  联系方式  
新闻动态
  今日新闻  |  新闻评论  |  部门动态  |  地方动态  |  重要通知  |  新闻发布  |  政府会议  |  领导活动  |  灾情预警  |  图片新闻  
政务公开
  领导之窗  |  法律法规  |  政府文件  |  规划计划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统计信息  |  政府采购  |  应急管理  |  政务公开指南  |  政务公开目录  |  依申请公开  
专题专项
  专项工作  |  专题工作  
办事服务
互动平台
  部长信箱  |  举报信箱  |  在线访谈  |  网上调查  |  咨询平台  |  建言献策  |  提案答复  |  视频点播  |  热线电话  |  杂志订阅  
公共信息
  视频点播  |  信息服务  |  网上课堂  |  资质认证  |  公告公示  |  安全中心  |  国土风采  |  网站地图  
站内搜索
首页 -> 互动平台 -> 咨询平台 -> 政策咨询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各种行为如何罚款
2007-10-25 信息来源: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规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规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查看/发表评论 打印 关闭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技术支持: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Copyright©1999-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47877号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