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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问题。
2007-10-29 信息来源: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问: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请指示:一定距离是多少?如有可能请回复,电话、邮箱均可,谢谢!(2007年6月11日)

答:您好!您于2007年6月11日发至国土资源部部长信箱的邮件收悉,国土资源部已于7月7日转交我中心办理。对您邮件中提出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如下解答,供参考。

对“一定距离”的概念,《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不同矿种的矿山设计时,在设计规范中应有相应的规定。建议查询铁路、公路、河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20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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