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

为拓宽案件信息来源,依法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根据反映的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结果。

二、各级执法监察机构要设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簿,对举报人陈述必须有记录,对举报信必须当日阅信、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并建立健全复信、统计、归档制度。

三、对举报件,按照行政权限和管辖范围,坚持分级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省整规办和执法监察部门对一般举报件批转下级办理;领导批办件和牵涉到各级政府及主要领导的重要举报件,要派员现场调查;情节严重的,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执法监察部门直接派员调查处理;下级对上级批转的举报件,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并在20日内向批转部门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经初查认为构成违法案件的,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处理。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向上级说明原因,并及时提出延期办结申请。

四、下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上级交办、转办、批办、督办等举报件过程中,应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或无故拖延。因办理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不必要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办理举报件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凡泄密者应按规定追究责任。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时,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对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

省整规办:0451-55603001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0451-55603625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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