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案件督办制度

为规范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期间的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其移交案件的督办,其它案件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办。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督办:

1、上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线索后,要求下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上报结果的;

2、上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立案查处,属有重大影响并提出限期结案要求的;

3、上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需要下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建议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4、上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其他事宜。

三、督办主要有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三种方式。

口头督办时,下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上级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限等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督办结果。

书面督办时,上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正式文件发出督办通知(函),下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查处情况。

派员督办时,督办人员要掌握案件查处的全过程,并代表本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及时纠正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对办案质量负责。

四、下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处理结果和其它有关材料。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上报的,经督办的上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上报期限。督办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尚未结案之前,应当暂停办理违法者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业务方面的申请。

五、下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整规办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督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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