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部分矿种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通知

文档时间 2006年7月3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小、安全有保障的新路子,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特点,决定对《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闽国土资[2001]4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已建矿山必须达到《目录》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要求。对新建矿山低于最小开采规模的,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批、企业设立等相关手续。对已建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要进行资源整合,凡不予整合或无法整合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继续暂停审批颁发钨、稀土矿新建矿山(包括扩大范围)的采矿许可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44号)有关规定,我省今后停止受理审批新的砖瓦用粘土矿采矿权。已建砖瓦用粘土矿山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关闭。

三、本《目录》所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露天开采矿山系指每个独立开采境界的最小生产能力;地下开采矿山系指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生产能力。

四、修订后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闽国土资[20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修订)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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