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迅速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的情况通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汪民

(2005年9月21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今天请大家来,主要是通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有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针对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日前,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义、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知》提出,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实现五个方面的目标:一是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二是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三是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四是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五是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这次整顿规范的特点是,治乱、治散相结合,治标治本相结合,在治乱治散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努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良性运行机制。

围绕治乱,《通知》提出,要重点做好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开展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专项整治等六个方面的工作,全面列举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对责任部门、整顿措施和政策界限都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和矿种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具体情况,为使各地能突出本地区整顿重点,《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对油气、铁、稀土、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实施专项整治。

围绕治散,《通知》指出,要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其他各类矿山,也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订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国土资源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通知》提出要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抓紧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越权、违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问题,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要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负责,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要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对所有新建矿山,必须依法对其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二、抓紧治乱的重要措施

近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以治乱为主。为迅速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反弹势头,我部日前已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迅速行动,全面做好“三查”工作。

一是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重要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凡属无证开采的要报当地政府,立即予以关闭,切实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凡属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严重破坏浪费资源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凡属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是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未按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凡以采代探的,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是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矿业权行为,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凡有参与办矿行为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三项任务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土资源部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的号码是010-66558889、010-66558890。

三、同步开展的规范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我部围绕建立长效机制,正在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即将出台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重点是加强中央政府的审批管理,提高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能源矿产、大宗支柱性矿产和保护性特定矿种的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无风险和低风险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高风险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采用登记审批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是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实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制度。在现有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根据地质条件和资源赋存状况,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社会需要,有计划地采用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加强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支持大型企业发展,提高煤炭资源开发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水平。凡国家规划矿区内资源情况不清的,由国家出资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然后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审批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凡国家规划矿区内已有采矿权设置的,要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限期达到治理目标。

四是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面的收益分配,改变谁出让、收益归谁的状况,防止越权出让、侵权出让和化整为零、规避上级机关管理的现象。明确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使其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着力构建矿产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

四、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我部已组建整顿和规范工作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我部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主动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建议。凡已有领导机构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调整充实。同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组织机构落实。各地要逐一对照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掌握好各项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次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把整顿和规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近期,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指导。

欢迎新闻界的各位朋友继续关注和支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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