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不审批新矿。各级各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新矿,严禁以移点方式变相设置新矿。
(二)抓好矿山布局调整。认真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大矿山布局调整力度,坚决按计划关闭矿山,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点数量。通过资源整合和合理组织,逐步实现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
(三)坚持按月定量供应炸药。定量供应炸药是控制开采总量的有效办法。继续按照年度开采规模,区别不同石质和爆破方式,逐矿核定炸药用量,并按月定量供应。
(四)深化矿山环境治理。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建设,按照“环保化开采、清洁化加工、无尘化运输”的要求,完善矿山废水治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确保废水循环使用或达标排放;妥善处置固废,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矿石加工扬尘治理,推进矿区运输道路硬化工作,落实保洁措施;积极开展矿区植树绿化,改善矿区景观环境。
(五)加快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采取多种方式筹措治理资金,落实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质量。重点抓好主要交通干道和城市周边可视范围废弃矿山的复绿工程。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整理、村庄整治、景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因矿制宜,分类指导,搞好规划,抓好实施。
(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矿山企业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技术。抓好教育培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技能。
(七)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创建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抓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形成环保化、生态化的矿业发展之路。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占用林地、偷排生产废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