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省际互查的通知》(整规办函〔2006〕8号)安排,省际互查第九组于2006年9月14日至27日对黑龙江、吉林、新疆三省(区)进行了检查,现将第九组的检查工作和三省(区)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省际互查第九组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李连举副厅长带队,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云南、陕西、宁夏、西藏派代表共6人组成,于2006年9月14日至27日对黑龙江、吉林、新疆三省(区)进行了检查。检查组每到一省(区)首先听取省(区)国土资源厅或省整规办的汇报,抽查1至2个市(州),查阅有文件、制度汇编、简报等相关资料,查看矿区现场,了解实际工作落实情况。黑龙江省抽查了黑河市、查看了嫩江流域的采金现场。吉林省抽查了吉林市、磐石市、延边州,在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召开了矿山企业座谈会,查看了磐石市富家矿镍矿开采现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抽查了乌鲁木齐市、巴音格楞州、库尔勒市,现场检查了金川煤矿的开采现场。三省(区)对此次互查高度重视,做了充分的准备和周密的安排,为检查组开展互查工作提供了极为便利条件。
二、受检省份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
黑吉新三省(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领导机构和工作健全,工作方案切合实际,工作任务明确具体,各部门分工明确,联合执法形成了高压态势,国土资源部的七个通知得到了认真贯彻执行,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小、散、乱”的问题初步得到解决,规范管理得到加强,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基本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阶段性任务。
(一)及时贯彻昆明会议精神,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深入开展
昆明会议结束后,三省(区)及时向省委或省政府进行了汇报,召开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曾培炎副总理和部领导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总结前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黑龙江省召开全省矿业权管理工作会议进行贯彻落实。吉林省专题形成了贯彻落实昆明会议精神的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正在逐项落实。8月18日,新疆国土资源厅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传达昆明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政府拟在11月初召开全区整顿和规范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昆明会议精神。三省(区)通过贯彻落实昆明会议精神,推动了整顿和规范工作深入开展。
(二)以“三查”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下发后,三省(区)高度重视,结合实际,以省(区)政府的名义出台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政策措施;召开会议,全面部署;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机制。
黑龙江省为增强“三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省整规办统一印发《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检查表》、《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检查表》、《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检查表》,集中力量进行“三查”。全省共排查地勘项目237个,查出无证勘查3个,对4216个矿山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查出无证开采549起,越界开采288起,非法转让矿权14起。已被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矿山291个,吊销采矿许可证167个,关闭矿山企业216个。有205名参与办矿的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主动撤资退股,撤资总额2716.2万元。
吉林省采取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办法,全面开展“三查”。全省共核查勘查许可证438个,查处非法勘查1起,注销勘查许可证47个,纠正以采代探行为6起。清查采矿许可证3932个,对398户矿山企业下达责令停产整顿通知书,对52户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关闭整改不合格矿山73个,吊销采矿许可证51个,注销采矿许可证48个,取缔无证开采694起,其中7起涉及追究破坏矿产资源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行政拘留处罚的26人次,查处违法转让行为3起。
新疆以矿业权人自查自纠和国土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采取书面核对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三查”。对证照是否齐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经营者是否一致进行逐项核查。共清理证照不全和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企业109家;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矿山100家,已责令停产整顿;注销采矿许可证190个;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37件,结案197件,罚没款436.19万元。
(三)开展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专项整治
黑龙江省针对煤炭回采、安全生产和嫩江、呼玛等地强行盗采砂金等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嫩江、呼玛等强行盗采砂金的问题地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由省政府下文,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组成工作组,协调指挥清理取缔行动,共动用武警、公安及行政执法人员2000多人次,出动直升机40多架次,车辆500多台次,对非法采金者进行了全面清理。销毁水枪300多套,清除采金船1400余条,驱逐非法采金者8000余人次,非法开采砂金行为得到全面禁止。吉林省在“三查”基础上,重点对河道采砂、露天采石及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煤、铁、金等热点矿种以及舒兰矿务局舒兰煤田等5个重点矿区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在7月26日召开的市(州)国土资源局长整顿和规范工作调度会上,再次对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3个重要矿种、5个重点矿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督促落实之中。
新疆以煤、铁、花岗岩为重点,开展以昌吉市硫磺沟煤矿、博乐市石灰窑矿、托里县花岗岩、乌鲁木齐县白杨沟石灰岩、若羌县石棉矿等五个矿区的专项治理,突出解决矿山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矿业权重叠、乱采滥挖、破坏性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问题。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的七个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后,三省(区)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了自查和检查,没有发现对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的权限进行再授权和越权发证行为的发生,对新申请、延续探矿权、采矿权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不存在大矿化小、分割出让问题。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根据部要求,三省(区)一是全面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开成的矿产地,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为实现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做好准备;二是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全面推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对《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和经勘查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第一类矿产,严格按招拍挂式出让探矿权;三是在省(区)的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部审批前,没有新设置煤炭资源的探矿权;四是对已建延续矿山,要求在2007年8月31日前必须完成采矿权价款评估和有偿出让工作。
认真开展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黑龙江省根据部通知,制订下发了《关于开展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24号),对全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编制《2006年度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方案》,此项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吉林省针对基层矿政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情况,选聘了一批从事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认定了57家可以从事矿山动态监测的地质测量机构,为深入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并对蛟河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典型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在蛟河市召开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现场会。确立了以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为主线,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储量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要求各地认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新疆已完成420个矿山的动态监测工作。
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炭回采率提高。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炭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下发后,三省(区)采取了相应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开展了以煤炭矿山回采率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1096个煤炭矿山进行了逐一检查,对18个不合格矿山下达了整改通知书,现已全部达标。吉林省制订并下发了《吉林省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工作实施方案》(吉国土资储发〔2006〕29号),对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时间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国家制订的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新疆制订下发了《自治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实施方案》,全面复查煤矿企业核定的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指标,科学确定回采率系数,在回采率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加大对开采方法落后和回采率达不到要求的小煤矿的整治力度,严格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做到应收尽收。
认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年检工作。按照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要求,三省(区)都认真开展了年检工作。黑龙江省在2005年出台年检办法的基础上,2006年又下发了补充通知,将年检的终检权下放到地市国土资源局,加大了年检抽查实测的力度,省厅抽检率达到了30%。吉林、新疆将年检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年检和整顿两促进。吉林通过年检,取缔非法矿山193个,吊销采矿许可证24个,注销采矿许可证82个,查处侵权越界开采案件23起,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37.6万元,罚没款53.7万元,没收矿产品0.07万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起。新疆2006年度检查矿山企业2967个,年检率96.49%,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整顿进行核查督办,在年检中取缔非法采矿30起,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76个,处罚侵权越界行为19起,追征矿产资源补偿费779.38万元,罚没款9.88万元,没收矿石6万吨。
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开展了认真检查。三省(区)按照部要求,对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施工、按时开工、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有关报表、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有无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探矿权,持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等行为为重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五)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情况
按照国务院28号文件“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要求,三省(区)结合实际,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黑龙江省政府确立了由经委牵头,国土、发改、煤炭和安监部门参加的矿产资源整合组织领导机构,将煤炭、石墨、建筑用石材和砂石土作为整合的重点,整合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方案已基本确定,拟近期正式下发。吉林省政府成立了以省煤炭局为主,国土、安监、煤监等八个部门参加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明电〔2006〕68号)。省国土资源厅又牵头起草了非煤矿产资源整合指导意见,在原已确定的煤、铁、金三个重点矿种基础上,又将硅灰石、石墨、石膏、硼、建筑石料列入整合范畴,各地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已上报省,待省政府审查批准后,将进入组织实施阶段。整合期间,暂停新立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敦化市的橄榄石宝石开发区域、磐石市的硅灰石开发区域、舒兰市和蛟河市小煤矿集中区域、蛟河市饰面石材开采加工集中区域等重点区域的资源整合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新疆确定了昌吉市硫磺沟煤矿区、博乐市石灰窑矿区、托里县花岗岩采区、乌鲁木齐县白杨沟石灰岩采区、若羌县石棉矿区5个重点整合矿区和煤、铁、花岗岩3个重点整合矿种。昌吉市硫磺沟煤矿区把37个小煤矿整合为7个矿井。博乐市石灰窑矿区将原有96家石灰岩矿山企业整合为5家。托里县花岗岩采区将原有20多家花岗岩开采企业整合为1家;乌鲁木齐县白杨沟石灰岩采区将原有28家石灰岩矿整合为10家,部分矿种“小、散、乱”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六)整顿和规范工作制度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建立的情况
三省(区)普遍建立了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联合办案和执法、案件移送、错案追究等各项工作制度。黑龙江省在省市两级成立了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统一指挥中心,市、县两级聘请了执法监察专员,乡村设立了信息员,确定了省、市、县、乡四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区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新疆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建立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充分发挥和纪检监察、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的作用,形成合力,坚决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三省(区)高度重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管理办法》。新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矿山企业层层签订《地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责任和义务,强化了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加大了对矿山企业排放废弃物和废液的监督检查力度,努力降低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为全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重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已完成初稿,正在进行进一步调研和论证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三省区治乱工作任务尚未彻底完成。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时有反弹,非法转让矿业权、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县、乡和农村基层组织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淡薄,存在擅自违法处置矿产资源现象。
(二)矿业开发活动中“重开发,轻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矿山企业追眼前利益,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浪费资源、破坏矿山环境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资源整合的任务非常繁重。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管理制度的缺陷,矿产资源开发“小、散、乱”的问题仍然突出。
(四)基层矿政管理队伍力量薄弱。矿政管理点多面广,普遍缺乏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给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四、下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建议
(一)加速推进矿法的修改工作。认真分析全国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根本原因,总结各地的管理经验,从管理体制和机制等方面,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为地方规范管理的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从法律制度上根本解决治乱、治散和治本的问题。
(二)尽快出台矿产资源整合指导意见。资源整合任务重、难度大、周期长,尽快下发国家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地方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提供政策依据。
(三)建议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全国各地普遍探索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制度,建议国土资源部总结各省的立法经验,起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并争取以国务院令或国发文件出台,为各地提供立法依据。
(四)建议调整煤炭整合规模。黑龙江省提出,国家《关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为提高矿井单井规模,规定东北地区煤炭矿山生产规模为15万吨以上。根据该省煤炭资源赋存特点和条件,该省认为小型矿山的生产规模应确定在6至9万吨更加切合实际,建议适当调整。
(五)新疆自治区提出,马兰实验区地下资源十分丰富,请国土资源部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在马兰实验区的非核心区域允许地方从事矿产资源开发。
省际互查第九组组长:李连举
成 员:周文贤 荆 荣 陈福龙
郭志学 陈从喜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