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8省区试点

2006年11月14日 转载 国土资源部网站

经国务院批准,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近日启动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了解到,试点省(区)将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试点工作从今年10月份开始启动,此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在严格依据国家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价款仍有困难的企业,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缴,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持股形式上缴。

地勘单位转让在《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矿业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按“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根据统一部署,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在2007年年底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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