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治乱、治散和规范为重点,深入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截至目前,第一阶段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省成立了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对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电力公司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分解,做到职责清晰,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各市、县(区、市)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办事机构,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供了保证。
(二)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省政府两次召开全省性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省政府常务会议两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多次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省政府暨办公厅以及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暨办公室先后为此制发了20多个文件。省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两次全省性的督导检查工作,今年11月中旬,按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分成四个工作组,对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开展了认真检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阶段性扫尾工作。
(三)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我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重点抓了三方面工作:一是突出治乱,严厉打击无证采矿和越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严格实行“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卡制度,详细登记矿山或勘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全省所有的矿山和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共清查矿山7274个、勘查项目721个。对清查出来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肃处理。对无证采矿严格实行“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一间房屋,不留一台设备,不留一个人员,彻底毁闭井口),使其丧失恢复生产的能力;对越层越界采矿实行“一图(储量计算图)、一牌(公示监督牌)、一墙(混凝土封堵墙)、一承诺(矿山不再违法书面承诺)、一公告(媒体公告)”的模式,有效防地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二是重点治散,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按照“重点突破、逐步推开”的原则,在2005年抓好17个重点矿区整合试点的基础上,2006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年底以前关闭所有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小煤矿。三是着力规范,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在全省全面实行了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的,不予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予办理扩大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登记手续。严格采矿权延续审批,申请采矿权延续的矿山,其可采储量必须满足矿山一年以上生产需要,且不存在越层越界等违法采矿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矿山生产规模的规定,铁、煤等主要矿种开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明确规定新办铁矿最低储量不得少于30万吨,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万吨(地下开采方式为3万吨);新办煤矿最低储量不得少于300万吨,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布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县(区、市)设立了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奖励制度,对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物质奖励。新闻单位加大了新闻监督力度,对重点和热点问题进行跟踪报道,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全省层层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实行各级各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明确责任,限期办结。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二、主要成效
(一)严厉打击了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两年来,全省共查处无证勘查45起,无证采矿4420多起,处理越层越界开采300多起,查处非法转让采矿权探矿权60多起,限期整改矿山550个,没收矿产品13万多吨,吊销采矿许可证29个,注销采矿许可证1290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人。关闭小煤矿437个(预计到今年底将关闭452个),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36家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关闭。通过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促进了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二)矿产资源配置趋于合理。目前,我省已有13个矿区的整合规划方案经省政府批准转入实施阶段,另有11个矿区的整合方案已基本完成编制工作。部分市、县(区、市)已基本完成了整合任务,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的问题正在得到解决,整合区域的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三)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进一步规范。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我省通过对每一个矿山或每一个勘查项目建立一张清查卡,全面登记矿山或勘查项目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矿山或勘查项目负责人、检查组人员、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在卡片上签字,一旦出现问题,以此进行责任追究。省、市、县三级都在清查卡的基础上建立矿山和勘查项目台账,动态反映矿山及勘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实施动态监督。围绕清查卡建立一套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测量制度,定期重新填报清查卡、更新台账、更新数据库制度,对违法行为的移交、提请查处制度,对许可证将到期矿山、资源枯竭行将关闭矿山等实行定期预警制度等。建立一支包括矿山地质测量、矿山巡回检查、数据库维护专门人员在内的监督检查队伍。全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持了基本稳定。
(四)促进了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没有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政府将强制恢复治理。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制度,对50多个新建矿山进行了地质环境(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有效地预防了矿山地质灾害和矿山环境破坏。全省大力实施“绿色”矿山工程,建立了20个国家级和80个省级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区,累计治理面积2000多公顷。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巩固整顿成果。在原有整顿规范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落实各项巡查和预防措施,防止矿产资源违法活动的死灰复燃,保持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二)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制定促进资源整合的刚性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整合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政策、加强督导、强化培训、整体推进,力争在2007年基本完成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任务。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和小煤矿关闭工作。
(三)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矿权设置方案制度,在矿权投放的合理性和适时性上研究有效调控手段。结合实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资源补偿费与储量消耗挂钩制度,研究我省矿产资源有偿取得配套制度,建立完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四)严格矿权管理。严把矿权准入关,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单位资质、规范编制内容、严格审查标准和规范审查程序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管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投资机制。针对已经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的办法,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问题。加大对现有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