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晋政〔2007〕2号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我省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现将第一阶段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齐抓共管,努力完善整规工作机制

(一)领导重视,整顿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2005年8月整规工作开始以后,省、市、县都很快成立了整规工作领导组及办事机构。各级党政一把手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经常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指导工作。针对煤炭资源在山西的特殊地位,张宝顺书记、于幼军省长多次作出指示,省委、省人民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四套班子多次开会研究,统一思想认识,决定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推进煤炭资源整合为切入点,开展整规工作。

(二)周密部署,务求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2005年8月,省人民政府决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在煤炭行业打好“三大战役”:一是坚决依法关闭所有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严厉整治所有违法开采的煤矿,整治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二是实行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以市场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主要产煤县淘汰9万吨以下的煤矿,三是引导、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地方中小煤矿,提高矿业准入标准,推广使用高新技术,形成一批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技术先进的煤炭产业集团。通过“三大战役”,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杜绝非法违法生产,使煤矿生产事故大幅下降,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二是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提高了煤炭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推动我省煤炭经济走集约发展、循环发展、高效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道路,进一步促进我省由煤炭资源和煤炭工业大省向煤炭经济强省转变。

为了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005年9月,省人民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活动。2005年10月组织了专项督查,2005年11月在晋城市召开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现场会,对全省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2006年1月,省人民政府召开了总结表彰奖励大会,总结了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表彰了先进单位和个人,就进一步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长效机制进行了全面部署。2006年6月以后,省人民政府又开展了集中整治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的专项行动。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结束后,省人民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了我省进一步深化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任务。

(三)部门联动,措施得力,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在整规工作中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国土资源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晋政办发〔2005〕101号),规范了矿产资源执法中的部门协同,加大了对非法矿主的司法处罚力度;二是严格了工作标准和进度要求,规定了关闭非法违法煤矿的范围、重点、时限和标准;三是强化了责任追究,实行了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目标责任“一票否决”制;四是对非法违法煤矿依法严肃处罚,使非法违法采矿者无胆再干、无力再干;五是加大了舆论宣传力度,形成对非法违法煤矿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二、以煤炭行业为重点,集中整顿和治理矿业开发秩序中的突出问题

结合我省实际,在整规工作中,我们以煤炭开发为治理重点,把治乱摆在突出位置,着力扭转矿产开发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一)突出治乱,严厉打击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行为

一是对非法违法采矿重点区域进行突击检查和蹲点督办。2006年4月底,由省国土资源厅主要领导带队,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汾市汾西县私挖滥采现象重拳出击,一举扭转了该县非法开采严重的混乱局面。此后,由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带队,对原平、繁峙、交口、灵石等县进行了突击检查,并派出工作组在重点监控县蹲点督办,推动县(市、区)政府实施集中整治。

二是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进行了专项整治。建立健全了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的报告、举报、通报机制;对有超层越界行为的煤矿,一律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将位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矿区范围及周边和以往发生过越层越界行为的煤矿作为重点进行整治;对所属煤矿根据批准的地质储量、核定的生产能力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采出量逐年核减煤矿保有储量;对在资源整合中被关停的、纳入被整合对象的煤矿一律停止以原系统生产,按资源整合方案进行规划设计和登记换证,擅自组织生产按非法采矿论处。

三是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了航拍、航测。从2006年11月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太原等7个市14个县(市、区)的非法采矿重点热点地区进行了航拍、航测,为建立航测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进一步掌握我省非法采矿分布情况提供了示范。

四是强化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对矿山年检、储量块段管理、图纸交换及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开采案件等重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明确提出年检要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监督和依法查处力度,杜绝不合格者通过年检。

2005年8月《通知》下发至今,全省共取缔无证勘查22起、无证开采9514个矿点,查处超层越界开采584起、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矿山1182个,停产整顿选矿厂103个,关闭超层越界矿(井)93个、关闭整顿不合格选矿厂391个,没收矿产品2509万吨、罚没款11166万元;吊销勘查许可证5个、采矿许可证61个,注销勘查许可证12个、采矿许可证407个;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22起;452人受到刑事处罚,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办矿655人。

(二)以整顿促整合,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

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是解决煤矿“多、小、散、差”状况,全面提升资源开发水平、产业集中度和安全防范能力,促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集约开发的重要途径。2004年,省人民政府在临汾市进行了资源整合和有偿出让的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此项工作,2005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和《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等一系列重要文件。2005年8月8日,于幼军省长亲自动员,正式启动了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我省加大了对产煤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对位于重要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城市规划区、交通枢纽区域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市场方式进行,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省60个主要产煤县和31个非主要产煤县(市)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全部经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批准,并由省领导组办公室下发了核准意见。通过实施资源整合和关闭压减,全省由整合前的4389座煤矿(井)最终保留3026座煤矿(井)(其中单独保留煤矿(井)2318座和整合保留煤矿708座),共整合压减和关闭淘汰1363座矿井,全省压减矿井比例达到了31%,11个市全部完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30%的矿井压减任务;整合后矿区总面积6829平方公里,规划总生产能力59459万吨/年,分别较整合前增加5.5%和1%;主要产煤县不再保留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非主要产煤县不再保留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矿。

按照有关要求,保留煤矿将全部实现一矿一井,资源整合前全省多井口数为492个,整合后只保留了138个,这138个多井口经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审定后,将实施采矿权分立。同时,有偿出让同步进行,共收取采矿权价款169亿元。在200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召开的八省(市)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曾培炎副总理对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切实增强地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责任感

各涉矿管理部门按照依法行政、阳光作业的要求,将日常审批在政务大厅进行,简化审批程序,增强了透明度,保证了公正性。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专门出台了《关于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办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共涉及金额1.71亿元,现已全部撤出。

(四)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是公示审批事项。通过《山西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告探矿采矿登记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公告于众,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完善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在组建探矿权、采矿权两个审批委员会的同时,成立审批监督委员会,对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实施全过程监督。从体制上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保障矿产资源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预防了资源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2005年以来,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以外的新设置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总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整规工作开展的扎实、稳妥,富有成效,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的“三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矿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手段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二是对违法矿主刑事追究难度较大。由于立案查处取证困难,费时较长,超出拘留期,矿主出来后就逃之夭夭,以致公安拘留较多、判刑较少。三是矿区环境严重恶化,地质灾害日趋增多。由于我省矿产资源丰富且开采力度日趋加大,地表裂缝、塌陷、地下水减少或水井干枯等地质灾害日益增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我省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家重视资源管理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全省矿业走上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一)做好开发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进一步完善三大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等专项规划,认真实施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使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储量增长速度与资源开发强度相适应、矿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使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根本好转。

(二)从紧资源供应,提高准入门槛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矿产开发项目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管理等各项矿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规定,提高矿业开发的准入门槛。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继续执行征求市、县政府意见(以书面材料为准)和对拟出让矿业权公示10天的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公开出让管理制度,切实控制资源供给总量。

(三)深化资源整合,集中扶优扶强

通过政府引导、部门配合、科学规划、龙头带动等办法,鼓励下游产业和大企业大集团主动出击,中小矿山企业自主联合,采取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在深化煤炭资源整合的同时,稳步推进铝土矿、铁矿资源整合,促进有限的矿产资源向规模化、技术含量高、管理严、效益高的强势企业、优势产品集中,做大做强全省矿业经济。

为进一步加强整规工作,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地质勘查行业的投入力度,加强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中央财政投入一直是我国地质勘查投入的主体,但随着矿业投资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中央财政投入地质勘查的投资比例已从1961年的1.15%降低至2000年的0.16%。政府投入的减少,直接导致地质勘查总体投入的减少,地质勘查工作总体进展缓慢,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程度偏低,最终导致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不足。

二是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健全矿业权市场建设法律依据。从2003年8月开始,我省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除探矿权人申请转采矿权、矿山企业申请符合规划的接续矿区、申请统一开采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资源、申请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矿产资源等四种情形以外,对所有新设置矿业权,停止行政审批方式,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较大范围地实现了市场方式配置资源,促进了矿业权市场建设。但上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与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健全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法律依据。

特此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