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3号)要求,我区制订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自查验收标准,于2006年11月20日至11月28日,组成6个工作组对各盟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了自查验收。现将第一阶段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国务院《通知》下发后,自治区主席杨晶同志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抓紧、抓好、抓实。2005年10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并下发了落实《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成立了以自治区主席杨晶同志为组长,13个职能部门为成员的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全区各地也相继召开会议,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工作目标责任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安排了专用工作场所,落实专项工作经费400多万元,形成了上下齐抓共管、横向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
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后,2006年8月21日,自治区党委书记储波、自治区主席杨晶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提出贯彻落实意见。2006年8月16日至8月30日,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包头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检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落实会议精神。2006年9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认真总结了一年来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的成果,分析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一年来,全区各地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这个中心,广泛开展了宣传报道工作。一是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媒体,开展了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报道活动,相继在《内蒙古日报》刊登5篇连续报道,内蒙古电视台《今日观察》也先后3次播出专题节目,就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相关部署、目标、任务等对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专访。二是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工作动态15篇。三是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也以访谈的形式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四是组织内蒙古电视台对鄂尔多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报道,向全区推广经验。
(三)建立保障制度。一是建立了案件举报查处、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我区各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都开通了举报电话,设置了举报信箱和邮箱。对于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办各盟市及有关部门限期结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利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年来,我区共落实国家九部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督办案件15起,督办盟市办理案件26起,直接查处重大案件4起。二是建立了联络员制度。自治区、盟市和旗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共确定联络员150多名,形成了三级联络员网,加强了联络和沟通。三是建立了信息交流制度。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了《工作简报》34期,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开设了专页,定期汇总、发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四是建立了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公布了10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公布了我区公开查处的6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五是建立了督查制度。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每个阶段、每个专项整治任务,均由自治区制定统一的验收标准,逐项进行落实。在检查验收中,由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厅级领导分别带队,对各盟市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督查意见,由各盟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认可,限期进行整改。在煤矿整顿和关闭工作中,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用包干的办法,逐矿检查,签署验收意见。一年来,共组织全区性督查验收6次,专项督查10余次,保证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扎实工作,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开展查处工作,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整治。一年来,我区以旗县(市、区)为单位,采取拉网式检查、定期巡查、督查和重点区域蹲守等措施,全面排查清理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共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1826起,责令停产整顿矿山1185个,关闭整改不合格矿山916处,关闭非法和整顿不合格选矿厂152个;没收矿产品5.06万吨,罚款和没收款共计1722.59万元;吊注销勘查许可证197个、采矿许可证614个;对67人追究了刑事责任。有350人从煤矿撤资,共撤资925.79万元。通过整顿,全区各类涉矿违法、违规案件得到了全面清理,新发案件同比下降了50%以上。
(二)坚决整顿关闭小矿山,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把小煤矿淘汰关闭时间由3年压缩到1年半完成。到2006年6月底已完成关闭812处小煤矿的既定目标,使我区地方煤矿总数由2005年的1310处减少到目前的498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38家矿山实施了关闭。开展了大青山生态保护区和矿产品下游加工企业整治工作,依法关闭污染环境的各类企业348家。据统计,截至目前2006年煤矿发生伤亡事故19起,死亡42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23起,下降了54.8%;同比死亡人数减少51人,下降了54.8%,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为0.23。非煤矿山发生事故38起,死亡45人,同比事故数减少12起,下降24%;死亡人数减少16人,下降26.2%。
(三)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进重点矿区、重点矿种有序开发。我区集中开展了对乌达、万利、白云鄂博、白音诺尔、甲乌拉等重点矿区和石油、天然气、铁等矿种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的专项治理,重要矿区和重点矿种开发秩序得到有效治理。我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编制了《稀土发展规划》,控制稀土氧化物的销售,大力开展稀土下游产品研发,提高稀土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稀土的开发生产走向了良性发展轨道。在钨矿整治方面,我区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5年钨精矿开采配额指标通知》(国土资发〔2005〕53号)要求,及时分解指标,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矿山产量和销售台帐,确保了全年钨矿产量和销售量没有超出配额指标。
(四)调整产业结构,资源整合取得阶段性成果。我区实施了以煤炭工业为重点的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开展了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和资源整合工作。一是规定市场准入条件。我区规定新建煤矿矿井单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不低于300万吨/年,就地转化率达到50%以上;整合后的煤矿须主体明晰,具备一套有效证照、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资源回采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二是利用行政和市场的方式整合资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场方式妥善处理整合中涉及的利益调整问题,推进煤矿资源整合。三是政策引导,鼓励整合。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中小煤矿,鼓励有下游产品产业链延伸的企业兼并、重组纯煤炭企业,鼓励中小煤炭企业之间联合重组。对主动整合并达到要求的煤矿,政府给予资金补贴,优先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将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闲置边角资源,划入整合煤矿,支持其规模生产。四是加大投入进行技术改造,实施“五大工程”,即双回路建设工程、煤矿安全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工程、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及抽放利用建设工程、推进煤矿采煤机械化建设工程、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工程。目前,全区已有210处整合煤矿划定了矿区范围,占全区应整合煤矿总数的95%。特别是鄂尔多斯市,在2005年年初,率先在全区打响了提高地方煤矿资源回采率和机械化水平的“三年攻坚战”,为推动全区煤炭资源整合发挥了示范作用。到2007年目标实现后,该市煤矿资源回采率将平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年节约煤炭资源约3500万吨。
在整合煤炭资源的同时,积极制定了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方案,全区各地对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也逐步推进。赤峰市人民政府在调研的基础上,本着“规模采、定点选、集中炼、深加工”的总体思路,以清理和整合选矿厂为切入点,已初步规划“十一五”期间建设日采选能力4000吨以上的矿区5至7个、1000至2000吨的矿区10个,建设一批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矿业企业。巴彦淖尔市围绕年产20万吨铜和10万吨铅锌冶炼项目,全面推进有色金属的资源整合,打造有色金属的龙头企业。
三、健全完善制度,推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作全面展开
(一)科学发展,规划先行。我区已编制了全区《“十一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资源勘查综合规划》、《有色金属整合资源调整结构发展规划》、《稀土发展规划》,《重点地区、重要成矿区(带)勘查规划》、《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治理规划》以及重要煤田的《矿区总体规划》等一系列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同时,编制了8个国家规划矿区和12个非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做到没有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律不设置矿业权。
(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从2003年开始,我区下决心将矿业权取得的“双轨制”转为“单轨制”,明确要求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企业,在延续、变更、转让矿业权时必须向国家交纳矿业权价款。2005年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内政字〔2005〕210号),进一步明确对所有矿业权人,凡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补交,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办理整合矿业权时进行有偿处置。截至目前,全区累计收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27亿元,转增国家资本金45亿元。特别是2006年,全区有偿使用力度进一步加大,自治区本级已征收价款使用费156亿元,已超过历年征收总额。
(三)强化政府对矿业权的管理职能,严格控制矿业权一级市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意见》(内国土资〔2006〕42号),明确了我区矿业权市场出让的范围、基本原则、矿业权设置的准入条件、具体操作程序,以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定了煤炭资源配置以服从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为原则,实行政府集体决策,其他矿业权除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外全部实行市场出让。全面开展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及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促进资源回采率提高工作。2006年市场出让探矿权156宗,成交探矿权价款总额1.5亿元;全区采矿权有偿出让970宗,成交采矿权价款总额1.5亿元。征收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2.14亿元。
(四)初步建立了地质勘查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自2004年以来,我区充分利用征收的矿业权价款,建立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加大了政府对地质勘查投入力度,3年来共投入各类勘查资金14亿元,吸引社会投资46亿元,煤炭、有色、铁矿等重点领域取得了一批新成果。我区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充分调动政府与市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计划安排地质勘查资金100亿元,其中政府出资50亿元用于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矿产勘查和煤炭资源的普查工作,以便降低勘查风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商业信贷资金进入地质勘查市场,全面建立地质勘查工作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
(五)地勘单位内部企业化改革初见成效。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过程中,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地质工作会议精神,将地调院、环境监测院、信息院作为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事业单位,建立了公益性和商业性地勘队伍分体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地勘单位内部企业化改革,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有色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分别组建的3大集团公司挂牌成立,由单纯完成计划任务的事业单位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六)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初步制定。近两年,我区各级政府共投资142亿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塌陷区治理,开展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的试点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初步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我区已完成了征求意见和调研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回顾一年多的工作,虽然我区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小矿多,采矿工艺落后,开采中资源浪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无证开采、偷采盗采资源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二是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虽然已全面展开,但难度大、进展慢;铁、有色金属等矿种选矿厂小而多,需要随着资源整合进行相应的整治和调整。三是基层监督管理的力量还很薄弱,尚不能完全适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要求。四是矿山生态环境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巩固目前工作成果,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新发案件率在2006年的基础上力争再下降50%。二是严格矿业权管理,做到在矿业权设置上没有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除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协议有偿出让外,一律不予配置资源。三是认真清理企业拥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力争2007年年底全部实现矿业权的有偿使用,并做好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四是以盟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大力推动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矿种的资源整合工作。继续加大煤矿整合力度,到2010年,全区煤炭生产企业控制在200家以内,矿井总数控制在400处以内,资源回收率提高到60%以上。五是加大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构建和谐矿业的力度。六是做好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全面验收和总结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向国务院汇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