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及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要求,2006年10月10日—10月25日,我省对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认真进行了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情况
(一)健全组织机构,层层抓好落实。国务院〔2005〕28号文件下发后,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立即做出批示,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2005年10月12日专门召开了由有关厅局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及具体实施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成立了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0月14日,印发了《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明确了整规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内容和重点、方法和步骤。2006年3月10日,省政府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2006年全省整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市(州)、县(市)政府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机构,制订了实施方案,并召开工作会议,对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典型案件曝光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营造声势、扩大影响,全面推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二)健全工作制度,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有序进行。一是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二是建立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2006年度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成立了由省监察厅牵头、15个部门参加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督管理协调组,下发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督管理协调组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了协调机制。三是建立了调度会议制度。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以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召开了6次调度会,全面掌握全省各地整规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市(州)、县(市)也较好地执行了调度会议制度。四是建立了例会制度。对于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各级领导小组都会立即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此外,我省还制定了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联络员、信息交流等制度,确保了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做好第一阶段省级检查验收工作。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后,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及我省贯彻落实意见的汇报》,并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巩固整顿成果,在做好整顿阶段的检查验收工作的同时,大力推进规范工作。2006年10月10日—25日,省政府派出3个检查验收组,分赴全省各地,对第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全省第一阶段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国务院部署的任务,治乱工作取得了决定性成果,治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治本工作同步跟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空前提高。同时,为全面推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巩固各项工作成果,2006年11月10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调度会,通报了省级检查验收情况,指出了存在问题,研究了解决办法,并对下步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省政府同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重点矿区的整治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为的同时,以专项整治为重点,开展集中治乱。
1.集中“三查”,开展全面整治。从2005年第四季度开始,全省各地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分类、分步地对辖区内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了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全面清查。同时,各地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部分市(州)、县(市)还实行了一把手工程,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监管网络,确保“三查”工作落到实处。截止目前,全省共核查勘查许可证438个,查处非法勘查3起,查处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10起,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2起,注销过期勘查许可证47个,纠正以采代探行为7起;清查采矿许可证3932个,对430个采矿许可证过期、证照不全、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矿山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产整顿通知书,对64个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矿山80个,吊销采矿许可证51个,注销采矿许可证100个,取缔无证开采723起,其中,因扰乱勘查、开发秩序移送公安部门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26人次,查处违法转让行为3起,同时对涉及追究破坏矿产资源刑事责任的7起案件已移送司法部门立案侦查。
2.强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各级政府组成联合督查组,及时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就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意见。二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要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密结合,有效开展了2006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三是认真开展了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检查工作。在全省部署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对2006年以来实施的勘查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重点是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或勘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有无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违法勘查行为,取得了较好成果。
3.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治乱过程中,我省始终坚持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办法,这既保证了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又产生了巨大的宣传效应和威慑作用。公安部《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公通字〔2006〕47号)下发后,全省各级公安、国土、煤炭、煤监、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察等部门相互配合,发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加强了对爆炸物品的管理。
4.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整顿。各地在开展“三查”工作的同时,按照省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突出抓了对河道采砂、露天采石及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热点矿种、重点矿种(煤、铁、金等)、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5.专项检查,进行重点治理。2005年底,我省通过了国家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验收。2006年,又认真开展了煤炭矿山开采回采率核定工作。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06〕30号),要求各地落实专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抓好本地区煤炭矿山的开采回采率核定工作,并于2006年9月15日前完成《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的初审工作;同时,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工作实施方案》(吉国土资储发〔2006〕29号),对工作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时间及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按照要求抓紧落实。
(二)以贯彻矿产资源规划,推进矿山合理布局和资源整合为内容,着力治散。
1.规划准入,从严审批。在矿业权的设立审批上,从严执行省、市(州)、县(市)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受理。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并结合吉林省实际,完成了全省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开始了煤炭资源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整合资源,优化布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之初,我省就要求各地通过合并、联合等形式对邻近国有矿山矿区范围的小矿、同一矿区多家开采的小矿和分层开采的小矿等重点区域的资源进行了整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数量,推进规模化开采格局的进一步形成,并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明电〔2006〕68号)。目前,各级政府制定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已通过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即将进入组织实施阶段。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总体方案,近期也将以省政府名义下发执行。从工作情况看,全省各地不等不靠,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资源整合工作。如延边州采取了区域组合原则,资源开发向区内规模企业集聚,同一矿区或同一矿床只由一家企业开采,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设置矿业权不合理问题。敦化市的橄榄石宝石开发区域、磐石市的硅灰石开发区域、舒兰市和蛟河市的小煤矿集中区域、蛟河市的饰面石材开采加工集中区域等资源整合重点区域,矿业权整合方案也已形成,现正由新的责任主体按要求履行采矿登记程序。
3.深化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从2002年开始,我省先后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截止目前,全省共有偿出让采矿权6577宗次,形成采矿权价款近25亿元;有偿出让探矿权96宗,转让探矿业权60宗,收取或由地勘单位转赠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价款近3亿元。
(三)以完善法制、加强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规范管理为基础,着手治本。
1.加强立法,规范行政行为和开发行为。2006年6月,省政府发布了《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机制。2006年9月,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吉林省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条例》并提交省人大审议。此外,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围绕规范行政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开发行为,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为治本工作奠定了基础。
2.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矿业权管理。一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所有矿业权审批事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实行集中审批。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矿业权登记行政行为的监督。从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入手,先后制定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制度》、《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审批会审制度》、《吉林省地质勘查管理规定》,并组成了采矿权招拍委员会,确保每一个审批件、每一宗矿业权有偿出让都能规范操作、集体决策、依法审批。三是引入市场机制。在委托评估单位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时采取了招标方式,按照价低质优的原则,确定评估单位。四是加强资质审查。矿业权审批前,加大了对矿业权申请人资质的审查力度,确保真正有资金、设备、技术实力的企业进入矿业权市场,并把经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作为矿业权审批的前置条件。
3.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储量管理。一是在全面总结全省前些年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类矿山的资源储量复核、核实的收尾工作进行了部署。二是针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技术力量不足等情况,选聘了一批可以从事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认定了57家可以从事矿山动态监测的地质测量机构,为深入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三是召开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现场会,确立了以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为主线,全力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现在,储量动态监测正在全省展开。四是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矿山动态监测工作。出台了《吉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4.探索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办法。目前,我省正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的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和方案,开展补偿费征收以储量消耗为依据的试点工作。准备在国土资源部部署煤炭矿山首批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进行扩大试点。
三、存在问题
虽然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看,一些问题仍然存在,需要在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
一是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尽管由于高压态势致使违法分子不敢轻易违法的形势已经基本形成,但由于受矿产品供求关系的影响和利益驱动,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问题,在个别地方和一些矿山企业还时有发生,离彻底杜绝的目标尚有一定距离。
二是县(市)矿政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且现有人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与繁重的监督管理任务不相适应。
三是由于历史原因,采矿权设置过多、过滥问题还比较突出,分散开采、零星开采的小矿还比较多,资源整合并最终达到科学合理布局的任务还很繁重。
四是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还比较普遍,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浪费资源及破坏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和治理。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省将在迎接国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各地正在进行的专项整治的调度和检查指导,深入巩固整顿成果,特别是对重点矿种、重点矿区的整治,要紧抓不放,务求高质量成果,直至资源整合到位,彻底解决问题。
(二)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工作,深入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尽最大限度地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目标。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在2006年6月省政府已下发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目前已经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各市(州)、县(市)组织实施,下一步要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和检查指导。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方案,近日将下发各地执行,并在2007年全面展开。届时,全省铁、金、硅灰石、硅藻土、石墨、硼、陶粒页岩、火山渣、饰面石材、建筑砂石、地热、矿泉水等矿种和矿区,将按要求,向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目标发展。
(三)完善制度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为,为治本奠定基础。一是规范矿业权人和中介机构行为,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准入标准,对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开发技术规范,以及勘查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环评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评价等方面作出刚性规定;二是规范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行为,加强对地质勘查、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采矿权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利用方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矿业开发新制度、新机制。
(四)着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二阶段的安排部署。在国家对我省第一阶段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全省将全面启动第二阶段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步骤,使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在巩固现有整顿成果的基础上,顺利转入下一阶段,确保全面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特此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