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我市全面部署和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基本杜绝了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杜绝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基本杜绝了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基层监督到位,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有所提高,全市采矿企业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3号)要求,现将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房地资源局组成了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并召开了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有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务院《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目前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种类有限(仅矿泉水和砖瓦粘土),无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且矿产开发企业少、规模小等特点,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来的5年多时间里,通过不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矿业秩序呈总体良好态势等实际情况,市房地资源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5〕585号),对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了具体安排,明确在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同时,提出五项目标和六项具体任务。
五项目标为:一是杜绝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二是杜绝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三是基本杜绝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四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五是基层监管到位,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六项具体任务为:一是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二是坚决取缔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三是坚决关闭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企业;四是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五是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六是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三)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按照“依法推进、分工协作、分步实施”以及“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行动”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各区县分别召开了矿政管理人员、矿产督察员和矿业权人会议,认真学习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的两个文件,传达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对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各区县矿管部门分别制订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市、区县两级矿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勘查、开采项目进行了逐个排查、检查,共查出无证开采企业4个,非法转让采矿权企业4个,并对查出的这8个企业按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置。
(二)全面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市房地资源局及时下发了相关文件,完成了全市采矿权清理工作,对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包括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良好。
(三)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共注销采矿许可证8个。市、区县两级矿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目前尚未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利用职权打招呼、批条子以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坐支挪用各类矿产资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采矿企业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市所有采矿企业按照国家和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严格按照《上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法规,对各项矿产资源行政审批项目及办理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严格了审批条件,规范了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探矿权和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部、市级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强化区(县)矿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制度和统计制度,完善年度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将转入以规范为主的阶段,我市将针对矿业权市场还没有建立,对违法采矿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矿业权准入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矿业权审批程序和权限的规定,对一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予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加强管理,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力度,实现按时足额征收,积极探索建立珍惜和保护资源的经济机制。
(三)建立责任机制,规范矿业权人行为。矿业权人在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同时,必须承担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履行储量登记、缴纳税费,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环境恢复治理和安全生产等义务。
(四)调查研究,探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认真分析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出现的矛盾、问题和原因,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督检查备案制度、矿山动态巡查制度,不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审批会审制度、探矿权年检制度、采矿权年检和年报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制度等,力争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制度上、机制上和效果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切实维护和巩固整顿成果,确保2007年6月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