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去年以来我省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按照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3号)要求,我省对第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了自查验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情况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认真部署、强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2005年11月5日省委七届十次全会通过的《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列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2005年和2006年,省政府在工作部署中,都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列入省政府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同时把这项工作作为各设区市政府国土资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向省国土资源厅、设区市政府下达了年度“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今年年初,黄小晶省长在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今年3月,刘德章常务副省长亲临矿区,检查指导小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李川副省长多次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十分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切实抓好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苏增添副省长多次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强调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二)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省政府成立了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苏增添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省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国土资源厅,并建立了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同时,设区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省形成了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上下协调的工作机制,做到工作及时部署、信息及时通报、工作及时协调以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省政府于2005年10月制定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明确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定了煤、金、铁、铅锌、石灰石、石材等为我省重点整顿矿种;永定、新罗、永安、大田、永春等地的煤矿,建瓯、尤溪、德化、永泰、上杭等地的金属矿,晋江、古田、南安、安溪、惠安、罗源、同安等地的石材矿为全省重点整顿矿区。同时,各级政府也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确定了本地区重点整顿的矿种及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覆盖全省。
2005年11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对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进行全面部署落实。2006年11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地质工作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对全省第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四)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年多来,省人大、省政府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安全生产、整顿关闭、打击取缔工作进行督查。省人大组织了2个检查组,对各地执行《矿产资源法》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府先后9次组织督查组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关闭情况进行督查;省国土资源厅3次组织督查组对全省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省公安厅在开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把加强矿山爆炸物品的管理列入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结合“3.19”矿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4.22”世界地球日等活动,全省各地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为整顿和规范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06年11月15—2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整规办组织4个检查验收组,按照部、省印发的检查验收标准,采取听取当地政府工作汇报、实地抽查、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全省各设区市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从检查情况看,一年多来,我省各级政府都能认真负起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国土资源、发改、监察、经贸、公安、财政、安监、环保、工商、煤监等部门,各自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省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整顿工作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为了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我省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认真落实省政府下达的“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100%”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省、市、县(区)政府制定了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方案,相关部门建立了取缔关闭无证非法采矿的巡查、督办、查处、建档、举报等各种工作制度,部分市、县(区)还建立健全了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005年以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4838人次,督查矿区和勘查区4976个次(含重复督查),查处无证勘查24起,注销勘查许可证14个;关闭整改不合格矿山(点)551个,吊销采矿许可证130个,查处以采代探15起,越界开采194起;关闭非法和整顿不合格选矿厂24家;罚没款1080.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人。一年多来全省没有发生群发性无证非法采矿活动,零星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以及非法采矿“死灰复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加大矿山安全整改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安监和煤监部门狠抓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公安和电力部门加强了火工品和电力的管理,发现和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各地政府依法对安全整改不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实施关闭。同时我省还积极组织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分两期对全省高速公路、铁路、省道、国道、“五江一溪”两侧禁采区的“青山挂白”开展专项治理。全省共投入治理资金6500万元,完成治理点个数886个,完成治理面积1212万平方米,基本完成“青山挂白”治理任务。
3.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进行专项整治。我省永定县、新罗区的煤矿和晋江市、古田县的花岗岩矿曾经是无证采矿的多发地。我省把这些县(市、区)作为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的挂牌督办重点地区。去年以来,4个县(市、区)在以往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把巩固关闭成果,防止出现反弹作为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关键来抓,做到了“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关闭到位”。永定县、新罗区专门成立矿山综合执法大队,拨出专项整治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产煤乡(镇、街道)建立联合巡查队伍,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永定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并建立工作问责制,切实推进整规工作,坚决刹住乱占、乱采、乱收、乱批、乱卖、乱管等“六乱”行为;新罗区对列入关闭的“六证齐全”的小煤矿,完全按照国家规定的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对每个按规定关闭的小煤矿给予补偿100万元,取得了业主的理解和支持;晋江市专门成立一支矿山特别督查队,配合各乡(镇、街道)对重点矿区进行巡查督察;古田县以鹤塘矿区为重点开展整治工作,对发现的无证非法采矿点及时安排力量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这4个县(市、区)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基本得到遏制。其它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顿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矿业秩序总体良好。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目前,尚未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全面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清纠工作,全省共有117人登记投资入股煤矿,投资额2025万元,资金已全部撤出,收缴收益29万元,经立案查处,给予党政纪处分1人,给予组织处理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人。随后我省又下发了《福建省清理纠正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非煤矿山问题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投资入股非煤矿山的清纠工作,目前已有657人登记投资入股非煤矿山,投资额3879万元,大部分资金已撤出,收缴收益51万元。全省投资入股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清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省矿业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规范工作
1.严格采矿权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授权,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重新调整了省、市、县采矿权审批权限,严格审批发证,杜绝越权、违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还积极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就矿山企业因安全和环保隐患需暂扣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积极推进采矿权网上审批信息化建设,全面链接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网,2006年7月1日正式启动省级采矿权网络审查系统,实现了省级采矿权网上审批,进一步规范采矿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行政透明度。
2.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我省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十一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十一五”期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制定实施了《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和《福建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省里部署,正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切实解决我省矿山布局不合理、开采规模过小,以及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和破坏环境问题。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全省新建和已建矿山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制定了部分矿种最低开采回采率标准,对已建矿山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要求的新建矿山不予审批,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省制定出台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有关政策,除中央、省级地勘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外,新设置的探矿权,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着力解决采矿权出让“双轨制”问题,要求对全省行政审批未缴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采矿权,必须进行储量核实并补交采矿权价款后,换领新的采矿许可证。目前,已有38家矿山企业补交价款,完成并轨,剩余69家矿山企业正在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同时切实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中介机构的建设,积极推进省级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组建工作。
4.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机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在总结“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局联合制定下发了《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5.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成立了福建省省级矿产资源督察员队伍,加强对重点督察矿区的巡查,进一步完善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开展矿山储量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福建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及检查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全省确定37家省属煤炭矿山企业和5家乡镇集体及私营煤炭矿山企业、紫金山金矿、马坑铁矿、福建水泥厂等45家矿山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的推进之中。
三、下阶段主要工作任务
经过一年多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好转,但我们也认识到,治理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一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需进一步增强,责任需进一步到位;二是矿业权市场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三是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四是矿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繁重,监督管理工作和执法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强。
面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列为省政府2007年工作重点,切实把“治乱、治散、治本”工作抓紧抓实,确保2007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
(一)继续做好“三查”工作。深入开展以“三查”为重点的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工作,切实加大整顿力度,坚决打击和遏制无证采矿的“死灰复燃”,确保完成“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100%”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严格实施矿山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评价工作,坚决查处、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矿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落实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关小压劣、扶优扶强,从根本上解决“多、小、散、弱”的问题。鼓励国有优势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整合其它企业,做大做强矿业产业,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2007年底前关闭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
(三)进一步完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尽快出台《福建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抓紧完成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工作,尽快编制完成矿区开发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优化布局和有序进行。二是研究制定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行业准入和区块退出制度。促进探矿权人加大投入,规范管理,防止探矿权人“圈地占矿”、“圈而不探”。三是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尾矿及废弃矿山的资源调查,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制定相应政策,促进先进技术在开采、选矿、冶炼等方面的应用,鼓励开展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四是加大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在2006年试点的基础上,建立资源消耗与税费征收的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四)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建立健全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扩大范围申请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探矿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的管理,规范转让行为,明确转让条件,严防探矿权、采矿权的违规转让,促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严格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认真实施《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依照“谁破坏,谁恢复”、“谁破坏、谁付费”的原则,督促采矿权人制定落实相应的治理方案,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真正落实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长效机制。
专此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