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鄂政文〔2006〕82号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我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集中力量,以“三查”为基础,以集中整治为突破口,以资源整合为重点,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圆满完成了第一阶段各项任务。现将我省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通知》下发后,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和省长罗清泉迅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把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以磷矿为重点,全面开展整顿规范工作。省政府及时召开了省政府常务会、省长办公会议;8月30日到31日,在宜昌召开了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暨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现场会议,俞正声、罗清泉同志都到会作了作重要讲话,研究部署整顿和规范工作。俞正声、罗清泉同志还分别到宜昌、襄樊等地专题调研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和磷矿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有力地推进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

二是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等10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抽调人员组建了工作专班。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建立了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所、责任“五落实”,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是认真进行安排部署。2005年10月,我省就召开了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鄂政发〔2005〕46号),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任务。各市、州、县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文件,明确了具体任务,细化了工作方案。

四是加强督促检查。省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并4次组织工作专班深入全省各市、州、县开展督促检查。2006年10-11月,在各市(州)完成自查及对所辖县(市、区)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省政府采取分组分片检查的方式,以各项整顿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对各地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检查和验收。

二、集中整治,刹风治乱

(一)深入开展“三查”,全面摸清问题。

自2005年9月开始,我省以矿业权清查为切入点,将企业自查和政府检查、下级自查与上级抽查、本地检查与异地互查、室内审查与现场核实、静态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将“三查”工作与矿业权年检相结合,对所有勘查区块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种违法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审批发证中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通过拉网式排查,基本摸清了全省及各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了清理登记台帐,为实施全面整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住关键,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一是开展对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专项整治。全省以磷矿、煤矿等为省级整顿规范重点矿种,以武汉市郊江夏——蔡甸建筑石料矿区、黄冈巴河河道建筑用砂及铁沙矿区、鄂东南铜矿区、鄂西煤矿区、云应天潜岩盐石膏矿区、宜昌磷矿区、保康磷矿区、荆襄磷矿区等8个矿区为省级整顿规范重点矿区,实施专项整治。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了本地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如黄石市重点整治了国有矿山周边小矿问题;钟祥市为了规范了磷矿开采、选矿、加工、运销秩序,以胡集地区为重点,开展磷矿资源开发、矿产品运销综合整治;武汉市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周边乱采滥挖、破坏环境的非法采石行为采取专项行动,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环境严重破坏的江夏凤凰山矿区24家采石场依法强制关闭;襄樊市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关停了市郊风景区内30家矿山;恩施州整治和关停了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采石场;孝感开展了岩盐、石膏矿的专项整治;咸宁、随州及十堰均开展了钒矿开采和冶炼项目的专项整治;鄂州开展梁子湖区膨润土矿专项整治;荆州、潜江、天门、仙桃及咸宁开展了砖瓦用粘土矿开采的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是围绕保障安全,开展煤炭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将矿山安全管理与整顿规范工作相结合,由安监和煤监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有步骤地强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决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三是围绕“从严治吏”,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的问题。各地按照中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开展了清理纠正工作。共查出入股办矿国家工作人员144人,入股办矿金额5463.496万元,已撤资撤股1085人,撤出入股金额4441.936万元,党纪政纪处分9人,其中撤职1人。

四是围绕“打黑除恶”,开展清理整顿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系统纳入矿产资源管理机制,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相结合。省公安厅将1101个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矿山以及1201个关闭矿山名单印发基层公安机关,组织警力1万多人次逐一进行检查,清理和没收非法爆炸物品,切断了非法供应渠道;收缴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扫除矿山“治乱”死角,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勘查开发中的违法行为。

五是从严考核,开展回采率专项检查。在2005年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的基础上,2006年又将磷矿、石膏及盐矿回采率专项检查作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市、县组织专班,加强技术力量,深入矿山企业,通过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核对矿山资源储量消耗台帐,全面检查矿山实际生产状况和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同时,开展了煤矿资源回采率与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挂钩的工作,选择了两个磷矿区开展磷矿资源回采率与计征资源补偿费挂钩的试点工作。

(三)集中治理,全面整改。各地对“三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内容、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规定了整改时间,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盗采盗运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查处了钟祥市熊家湾磷矿等不按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施工、越层越界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虚报瞒报资源储量消耗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一批环境、安全和资源利用不达标的矿山进行了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依法关闭了神农架武山湖磷矿等一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在治理整顿工作中,荆门、大冶等地还总结出了“拉网排查、分析归类、区别对待、分类整改、责任到人、限时办结、挂牌督办、跟踪问效”的工作模式。

三、突出重点,积极推进资源整合

磷矿是我省优势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区位优势明显,开发利用前景广阔。但是,目前磷矿开发利用存在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布局结构不合理、采富弃贫、经营粗放和环境恶化等问题,磷矿资源优势未能有效地转化为经济优势。近两年来,我们以优化磷矿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布局为目标,大力开展了磷矿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一是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72号),明确了磷矿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提出了强化规划控制、严格矿业权管理、推进资源整合、加强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二是制定并实施了《湖北省磷矿资源规划》,科学合理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勘查、开采布局不合理问题。三是开展磷矿专项治理整顿,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采取资源有偿使用、开采计划管理、严格磷矿准运,以及支持发展选矿等综合措施,努力遏制“采富弃贫”行为。五是加强矿业权管理,从严控制磷矿矿业权设置,将“全层开采、贫富兼采、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采选加工结合”作为设立磷矿采矿权的基本要求。六是按照“一矿一主一权”、采选加工结合、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和思路,制定了磷矿资源整合方案,启动了全省磷矿资源整合工作。

除了推进磷矿资源整顿整合外,我省还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39号),由安监部门牵头,与煤矿整顿工作相结合,在全省开展了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同时,各地还结合实际,推进本地区重点矿种资源整合,涉及矿种主要有金矿、砖瓦用粘土、建筑石料、地热、大理石、重晶石、膨润土、石灰石等8个矿种,涉及重点矿区18处。

四、坚持在整顿中抓规范,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严格了准入管理。全面建立了勘查资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资质条件和勘查、开采方案。二是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制定了《关于规范矿业权审批权限的通知》、《关于规范矿业权申报审批登记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矿业权审批权限、申报审批程序及出让方式,加强了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三是强化了批后监管。建立了四级矿产督查员制度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勘查开采过程监管。四是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完善了会审制度,扩大了会审范围,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工作。五是强化了执法监察工作。贯彻落实“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制订出台了《湖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专项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和《湖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和规范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六是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并即将出台《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黄石市已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制,全面启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工作。

五、主要成效

(一)通过刹风治乱,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经过一年来的集中治理整顿,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全面清查和处理。截止11月初,全省共查处无证勘查开采872起,炸封非法矿井、矿硐668处,追究刑事责任22人;发现并查处不按勘查开发利用方案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393起;查处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矿山以及在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130家;查处违法储藏、买卖、使用爆炸物品案件78起,限期整改勘查项目13个,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矿山1101家,关闭整改不合格矿山513家,吊销采矿许可证43个,注销勘查开采许可证303个,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0个;查处储量消耗弄虚作假矿山8家,补缴矿权使用费及资源补偿费457.91万元;纠正违规发证44宗,查处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权力进行索贿受贿的1人。通过整治,极大地打击和震慑了涉矿违法行为,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与环境破坏事故逐步减少,矿山安全监管以及民爆物品管理得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同时,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已形成社会共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管矿、廉洁从政和社会依法办矿、科学办矿意识明显增强。

(二)推进整合资源,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明显提高。全省磷矿整顿整合及其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是磷矿开发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二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全省矿山总数由2002年的179家减至目前的145家,近两年磷矿年开采总量基本控制在1200万吨以内,原矿出口量也显著减少,由2004的128万吨、2005年的97万吨锐减至2006年(1-10月)的9.65万吨。三是“采富弃贫”现象得到初步遏制,大部分矿山已着手修改开发利用方案推行全层开采,开采回采率平均提高10-15%;四是矿山布局得到逐步优化,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开发规模过小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五是采、选、加“一体化”或联合体初步形成,大批企业积极提高选矿能力或发展中低品位矿石直接制酸技术,由单一采矿或加工企业向采选加工一体化联合企业发展。六是资源配置逐步得到优化,优势资源逐渐向优势企业集中,主要加工企业用矿基本得到保障,宜化、兴发、大峪口等优势化工企业均配置了新的矿区资源;七是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显著提高,远安等地开采总量虽然压减了一半,但企业利税却翻了一番。

其它矿种的资源整合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例如,通过整合,全省煤炭矿井总数大幅减少,两年内减少了214家,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2006年1-8月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19.18%和10.98%;应城汤池地热由18口井整合为7口井,开采企业由7家整合为2家,使“汤池温泉”成为应城市旅游产业第一品牌;襄樊市近郊破坏生态、影响景观的30家采石场被尽数关闭,在远郊建成具有规模效应的统一建筑石料基地。

(三)制度建设加快,矿产资源管理得到规范和加强。集中治理整顿,既创造了良好的制度建设环境,又理清了体制机制改革思路。目前,有关规划管理、准入管理、分级管理、分类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发布和施行,已经开始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微观轻宏观、重审批轻审查、重发证轻监管、重开发轻保护、重自主轻协作、重眼前轻长远的矿产资源管理思想行为习惯,使我省矿产资源基础管理、准入管理、宏观管理、综合管理、资产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已得到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初步改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所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了相应提升和发挥。其中,以勘查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和以资源配置引导产业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宜昌磷矿开发利用与管理模式的形成,是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成果,它标志着全新的矿产资源管理模式已在我省悄然成型。前不久,国土资源部领导对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六、存在问题与下一步打算

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存在松懈麻痹思想和畏难厌战情绪;二是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矿业秩序面临较大反弹压力;三是重开发轻保护,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四是部分地方矿产资源尚未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存在多头管理现象。我们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此次检查验收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标本兼治,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

(一)继续抓治乱工作不放松,防止反弹。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组织“三查”回头看,开展安全、环保、治安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果断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整顿规范成果。

(二)大力推进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着力治散。紧紧围绕冶金有色、化工(磷、盐)、建材等省内支柱产业和能源等关键产业的发展,以磷、煤、铁、铜、盐、石膏、优质水泥灰岩等矿种为重点,尽快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整合的具体标准和工作措施,依照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加强资源管理,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着力治散,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矿山科学布局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立足治本。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湖北实际,制订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长效机制。一是以矿产资源开发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完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有偿使用制度、收益分配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资源环境补偿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二是围绕规划管理、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资质管理、准入管理、监督管理、执法监察等方面,明晰管理权限,规范运作程序,明确责任与分工,强化勾通互动,建立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三是针对企业设立、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环保审批、安全许可、土地供应、市场监管、行为监察等事项,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协作关系,形成管理合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利用监管部门联动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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