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各地从“三查”入手,深入开展对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专项整治,在治乱治散治本上狠下功夫,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显著进展。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今年要继续巩固治乱成果,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反弹。笔者根据工作实际,针对治理矿乱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利益调节和分配机制,及时平衡各方利益。矿乱之所以屡屡发生,其背后巨大的利润是根源。治乱之本,首先是建立经常性的利益调节和分配机制,根据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国家税费比率,抑制暴利的产生,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及时调整国家、企业、当地群众的利益分配关系,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保障当地百姓的利益。建立矿业利益调节分配机制,目的是让国家通过税收和采矿权价款、企业通过利润、当地百姓通过类似于土地补偿费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形式各自获得相应的利益。这样,各方的利益不仅能够保证,还容易建立监督机制,能及时平衡各方利益。
及时修改法律,保持法规的现势性。经过20年的历史变迁,缺乏现势性的《矿产资源法》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许多地方主要是用文件进行管理,缺乏法律支撑,各方利益得不到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在法律基础上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困难重重。应当将各地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成功的实践及时修订为法律,实现真正有法可依。比如,《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都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而现实是,任何矿乱没有政府主导,没有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都是难以治理的。所以必须通过立法把部门责任转化为政府责任,建立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才会成为可能。
打掉矿主“保护伞”,严查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据报载,实行官员煤矿退股撤资以来,全国有4878人申报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登记入股金额7.37亿,仅山西就有952名官员在煤矿投资入股1.56亿元。由此可以看出,一些政府官员入股办矿,充当了非法开矿的“保护伞”。这类非法开矿,隐蔽性强,查处起来难度大,破坏力强,社会影响巨大。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治理力度,清除产生腐败的温床。
堵疏结合,为建立良好的矿业秩序创造条件。一方面加大惩罚、打击和监控力度,堵住违法者迈向矿乱深渊之路。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条件,让所有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都及时纳入管理和监控之中。对有些矿种,比如铁矿实行采选分离,选厂相对集中,采矿权相对独立设置,建立采选之间的市场关系,经过实践是治理矿乱的一条疏导之策。选厂适合于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应当相对集中,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这样有利于环境的治理,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有利于吸纳先进技术。采矿因投入相对较少、生产规模小的,则适宜分散作业,应当适当放宽采矿权规模的限制,使更多的市场主体享有采矿的权利。这样,既有利于管理,又有利于农民普遍增收,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采选分离,适当放宽规模限制,虽然会使采矿权数量大大增加,给矿权审批造成工作量上的压力,却能使更多的采矿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控之中,这为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奠定了基础。放宽采矿规模限制,惠及的对象更具有广泛性。
对矿山企业设定专业技术人员拥有量资质条件,为治理矿乱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国家应就不同矿种、不同规模的采选矿应该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种类、级别作出明确规定,提高矿业开发中的技术素质、科技含量,增强技术保障。
加大巡查监控力度,不给矿乱留下可乘之机。严密监控、重拳打击,任何时候都是治理矿乱不可缺少的手段。况且,建立利益调节分配机制、完善相关法律等各项疏导治本之策不会一蹴而就,而治理矿乱却迫在眉捷。当务之急,要先堵住矿乱之源。目前,要进一步加大巡查监控和打击力度,严防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反弹。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着力维护好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开发秩序。要积极开展动态巡查,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对于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探索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发案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执法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