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举报和立案查处制度

沪房地资环〔2007〕164号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一)、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行为

1、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的;

2、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工作区进行勘查的;

3、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4、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5、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6、不案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

7、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8、破坏勘查设施,扰乱勘查作业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的;

9、擅自印制、冒用或者伪造勘查许可证的。

(二)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法律制度的行为

1、开办矿山企业,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擅自开工的;

2、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3、越界采矿的;

4、矿山闭矿,不案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5、不案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6、、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或弄虚作假的;

7、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8、擅自印制或者伪造采矿许可证的;

二、举报

(一)、各区县房地局要开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受理电话(口头)举报时,要仔细问明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身份者,从其意愿),以及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填写《上海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案件举报和处置情况记录表》(附后)。

(三)、受理信函举报时,要弄清举报内容,也可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举报信函要保留原件和信封,不得丢失。

(四)、对不属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的举报,可转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退还举报人。没有明确被举报对象,或无具体违法事实的举报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五)、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必须严格保密,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因举报违法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 查处

(一)、各区县房地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对接到举报、移送、上级交办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应予受理。

(二)、对受理举报、移送、上级交办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则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办。

(三)、对受理的各类举报、移送、上级交办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将案件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或移送、上级交办机关,做到件件有回音,案案有结果。

(四)、各区县房地局要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对受理的各类举报、移送和上级交办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要明确专人负责,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并将查处情况填写入《上海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案件举报和处置情况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市局备案。对措施不到位、查处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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