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多年来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整顿和规范工作不断深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产资源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明确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根据国发[2005]28号、辽政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国发[2005]28号、辽政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巩固并不断深化整顿工作成果,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省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在2007年年底前各市要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但对矿产资源较少的市,经批准后可适当减少),全省矿山数量减少到5000个以内;强化制度建设和基础工作,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保障。
一、巩固和扩大整顿工作成果
1.继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07年上半年,各市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顿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针对违法违规现象反弹势头,集中力量开展一次重点整治,清除死角。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查处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2007年6月底前,各市要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2.深入开展重点矿区和菱镁、铁、钼等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整顿和规范工作要求,加强对菱镁、铁、钼等资源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菱镁、铁、钼等矿山一证多采、采剥失调、污染严重、产品结构不合理、走私严重等问题。当地政府要严格执行《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菱镁、铁、钼等资源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镁质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和监控,依法及时处理,突出解决矿业权重叠、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选矿企业设置无序、非法收购加工矿产品等问题。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公告的鞍山市胡家庙子铁矿区、鞍山市西鞍山铁矿区、葫芦岛市杨家杖子钼矿区、葫芦岛市钢屯钼矿区、大石桥市圣水寺菱镁等5个重点矿区,以及省里规定和各市自行确定的重点矿区,要进一步明确监管的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划片分工,落实责任。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市要在2007年6月底前对已关闭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防止死灰复燃。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管局等部门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06]44号),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煤矿关闭任务。
4.加快清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各市要加大对已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对2006年年底前已立案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在2007年6月底前结束,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要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发生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简称“两率”)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矿产资源执法责任机制。结案率应作为考核整顿和规范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认真编制方案。各市要依据国办发[2006]108号和辽政办发[2007]7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完善市级整合总体方案,并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各市要在2007年5月底前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整合矿区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7月底前完成其他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参与整合矿山名单和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实施方案要报省整规领导小组备案。
2.科学组织实施。各市要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周密安排,积极推进,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2个以上重点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整合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全省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
3.严格规范操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注重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推进整合工作。要及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整合工作弄虚作假、整合矿山超能力生产。结合矿山企业年检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巩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成果。
三、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1.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市要落实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严格按总体规划进行资源整合,强化规划的可操作性。各级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的矿山企业必须关闭。
2.加强对已出台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各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各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在2007年8月底前向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贯彻落实相关文件情况的报告。省整规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文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2007年9月底前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关于贯彻落实相关文件情况的报告。
3.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探矿权与采矿权一级市场,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制定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省国土资源厅要在2007年年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并制定相关制度。
4.制定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相关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进一步完善探矿权与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使用林地许可、环评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批、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定审批权限,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等相关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矿业权管理行为。
5.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照辽政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尽快制定矿山环境恢复的政策,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矿沉陷区的管理与治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制度,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省财政、环保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6.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监管。严格资质条件、准入标准和勘查开采活动监管,重点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广新式监测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等情况,
四、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整顿和规范任务落到实处
2007年是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任务的关键一年,各级政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一是要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和部署落实2007年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如期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二是要加强督促检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国土资源部公布的重点矿区和省规定及市自行确定的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工作跟踪督查。各市也要针对各项重点工作安排督促检查,确保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是要加强宣传工作。各级要围绕巩固整顿成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新机制新制度建设等重点工作,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强化舆论导向,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四是要坚持完善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各市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完善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联合执法、联络员、信息交流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有效促进整顿和规范工作。五是要加强队伍建立。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矿山执法监察摆到突出位置,注意建立适应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任务要求的矿山执法监察队伍。同时,要加强廉政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六是要加强经验交流。要总结经验,加强沟通,通过树立典型,及时组织开展各种交流活动,推广各地整合工作经验,促进整顿和规范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提出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项任务,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2007年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