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7〕36号),湖北省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现将方案主要内容予以刊登。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做大做强资源型产业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为主线,以资源为基础、产权为纽带,以矿业权调整重置为着力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淘汰落后、扶优扶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状况得以改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使冶金、化工、建材等省内支柱产业和能源等关键产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矿产资源及其相关产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与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三、整合范围
整合的重要矿种包括:磷、煤、地热、铁、铜、金、锰、钒、盐、石膏、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类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资源相对贫乏的平原地区,重点对砂石粘土类矿产实施整合。整合的重点矿区包括: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国有大矿周边矿区;小矿密集区;开采主体众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四、整合标准
整合后矿山以及保留矿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矿山重组改造通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证照齐全;二是矿山布局合理,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三是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生产设计科学合理,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四是开采规模在最低开采规模以上,且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五是实行全层开采、贫富兼采,且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开采磷、盐、水泥灰岩等工业基础原料类矿产的,开采主体具有选矿加工能力且采、选、加工能力配套,或者矿山与后续加工企业形成了采选加联合体;六是安全、环保措施到位,且保障有力。
五、政策界限
一是矿区内布局不合理、采矿权设置不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采选加工脱节、挖矿卖矿的磷、盐、水泥灰岩等工业基础原料类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较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经营粗放、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必须进行整合。
二是基本符合保留条件,但不完备且有以下问题之一的矿山,必须在整合期内限期停产整改:开采规模偏低,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不相适应的;批小建大,超能力、超计划生产的;勘查程度偏低,基础储量不足的;回采率未达到要求的;安全环保措施尚未完全到位的。
三是位于规划禁采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交通干道、水利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的,规模矿区内布局不合理且矿界内资源已近枯竭的,采富弃贫且不具备改造升级实力和条件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应限期予以关闭。凡是证照不齐的,优矿劣用、破坏浪费资源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以开采某种矿种为名盗采其他重要矿种的矿山,应立即予以关闭。对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矿山,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到期的,一律不予延续、变更,应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注(吊)销手续。规划禁采区内矿山关闭后的剩余资源原则上不再动用,其他关闭矿山剩余资源经论证后,可酌情纳入整合范围。
六、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分为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全面推进,力争年底前全省完成磷、煤、地热等三个以上重要矿种及其相关矿区资源开发整合任务,各市(州)和各县(市、区)分别完成三个以上矿种和50%以上待整合矿区的整合任务。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确保实施。建立“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与“领导小组组织,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双轨责任体制,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二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三是继续整顿,促进整合。加大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非法采矿点;进一步清理现有矿山,严格开采准入和矿山保留条件,责令不合格矿山限期停产整改,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四是严格要求,规范操作。整合过程中,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整合方案,并逐级上报备案。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五是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地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