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大力推进矿产资源集约开发利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全省矿业经济走上一条消耗少、效益好、水平高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之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全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任务。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作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落实目标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抓出实效。
二是编制方案,严格审批。各地依据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要求,选择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和矿区,确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矿区。要以县为单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整合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省属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企业的整合实施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事先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应符合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整合实施方案。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省属集团公司要组织对县级或公司所属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意见,于2007年6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专家组)进行会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整合实施方案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参照《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编制提纲》要求进行编写,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确保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准一个,落实一个。
三是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中已将上饶市德兴金山铜多金属矿区等确定为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重点矿区,今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3个重要矿种和7个以上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有关设区的市要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列为本地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中之重,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并注意积累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四是强化措施,创新模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保护资源环境、保障矿山安全”的原则,采取“矿区整合、矿种整合、规模整合、产业整合”等四种整合方式,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鼓励有实力的投资者,运用收购、兼并、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整合现有矿山企业及其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组成新的矿业集团公司,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纳入整合的矿山必须是现有合法矿山,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矿山,应当一律依法关闭。对关闭矿山的资源,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且符合整合要求的,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对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有关证照颁发部门负责暂时收存其证照,公安部门监督矿山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供电部门限制供电。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各地要按照关闭矿山的工作要求,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切实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对关闭矿山,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五是密切配合,多管齐下。省内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能和整合工作的职责分工要求,具体组织本辖区整合工作的实施,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同时,要加强沟通,强化措施,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整合工作的合力,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深入开展,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