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要素进行重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矿山开发的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一)矿区范围平面交叉重叠的或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矿业权进行完全整合的,矿业权人在政府确定的时限内,经协商进行整合。整合后只保留一个法人主体,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且法人主体必须具备与整合后矿山生产相适应的资质、资金和技术。整合后的矿山应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先进的生产装备。
(三)整合后的矿山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矿方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四)在同一矿区内,同时设有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已提交储量报告,且探明资源储量不适宜单独建矿而适合现有矿山企业进行开采的,不得单独建矿。经矿业权人协商,可凭探矿权转让合同等相关资料,直接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五)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政府依法出让给周边适合的矿山企业统一进行开发利用。
(六)列入整合的矿山,在2007年11月底前未按要求进行整合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依法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部门依法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得批准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对按规定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整合而不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矿业权依法收归国有,剩余资源由政府纳入整合范围。
到2007年底,全省整合工作基本完成,各类矿山总数要比2005年底减少25%左右。
二、创新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各地要对参与整合的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整合前未进行矿业权有偿处置的,整合时要进行处置。
对采矿权人占有的采矿权,如无偿占有国家投资勘查的,或不需进行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一律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在资源整合期间,按照整合后的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煤炭资源的采矿权价款以经批准的地质储量为依据缴纳,具体收取标准由有关部门评估测算,报省政府统一审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定为2006年9月30日。矿业权人应及时足额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向国家补缴矿业权价款。
三、强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一)健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制。要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工作中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注重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在资产评估、明晰产权股权的基础上,企业的整合可采取兼并、联营、参股、控股、收购、拍卖等多种方式推进。
(二)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确保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督促,正确把握资源整合与矿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关系,充分分析和考虑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的纠纷,要明确责任,在整合前予以解决,防止出现“后遗症”。加强对资源整合和关闭淘汰矿山合理补偿机制的研究,保障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在资源整合中退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矿业权人发展矿产品深加工业以及非矿产业。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整合。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坚决防止暗箱操作、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依法有序推进,对在整合中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阻挠整合工作的,必须加大打击力度。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进展专报、挂牌督办和典型案件通报等制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合任务全面完成
资源整合涉及资源重新规划分配和利益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突出、问题多、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责任清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整合工作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制。建立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市、县级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状,确保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对工作不力、未完成资源整合工作任务的市、县,要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暂停其勘查许可、采矿许可等许可事项的审批。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整合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同时,对在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予以处置。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可同时进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又好又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