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工作简报

第29期(总109期)
2007年7月27日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国土资源部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近期发生在山西省部分地区的无合法证照小砖窑非法用工事件,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落实专项行动方案的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和配合各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工作;结合实际,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要明确政策界限,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在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一律予以取缔。对在非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准予保留;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要严格审查,属于符合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禁采范围的,要求限期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相关手续补办齐全的,准予保留。对无证开采、污染环境和破坏浪费资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矿山、小煤矿,要采取严厉措施,处罚到位;对已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资源整合范围的小矿山、小煤矿,要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加大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对采矿、取土烧砖后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其使用功能。对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允许生产的采矿、砖瓦企业,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土地复垦费,做到“边生产、边复垦、不欠账”;对拟关闭取缔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要求其必须履行土地复垦责任,限期完成复垦任务,否则必须依法处置;对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已关停采矿、砖瓦企业遗留的土地复垦问题,各级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根据财力有重点、有步骤地积极解决。

三要加强动态巡查,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密监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动向,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省、市、县、乡(镇)要层层建立动态巡查执法队伍,定期定点巡查,不留死角,将任务落实到点,责任落实到人。着力维护重点地区、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切实保护耕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等违法行为有可能出现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有关部门之间违法案件信息共享、通报和移送制度。

四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要坚决禁止以租赁、临时用地等名义非法建窑、取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取土、采矿,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依法取缔;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复垦治理;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用地和采矿审批登记中以权谋私,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为无证企业充当“保护伞”的,要坚决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这次专项行动与当前开展的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严格执法,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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