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就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严格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一是矿区范围平面交叉重叠的或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
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矿业权进行完全整合的,矿业权人在政府确定的时限内,经协商进行整合。整合后只保留一个法人主体,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且法人主体必须具备与整合后矿山生产相适应的资质、资金和技术。整合后的矿山应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先进的生产装备。
三是整合后的矿山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矿方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四是在同一矿区内,同时设有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已提交储量报告,且探明资源储量不适宜单独建矿而适合现有矿山企业进行开采的,不得单独建矿。经矿业权人协商,可凭探矿权转让合同等相关资料,直接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五是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政府依法出让给周边适合的矿山企业统一进行开发利用。
六是列入整合的矿山,在2007年11月底前未按要求进行整合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得批准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对按规定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整合而不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剩余资源由政府纳入整合范围。
到2007年底,山东省整合工作基本完成,各类矿山总数要比2005年底减少25%左右。
二、创新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各地要对参与整合的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整合前未进行矿业权有偿处置的,整合时要进行处置。对采矿权人占有的采矿权,如无偿占有国家投资勘查的或不需进行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一律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在整合期间,按照整合后的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煤炭资源的采矿权价款以经批准的地质储量为依据缴纳,具体收取标准由有关部门评估测算,报省政府统一审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定为2006年9月30日。矿业权人应及时足额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向国家补缴矿业权价款。
三、强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制。要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二是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确保稳定大局。对出现的纠纷,要明确责任,在整合前予以解决,防止出现“后遗症”。加强对整合和关闭淘汰矿山合理补偿机制的研究,保障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在整合中退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矿业权人发展矿产品深加工业以及非矿产业。三是规范操作,依法推进整合。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坚决防止暗箱操作、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四是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进展专报、挂牌督办和典型案件通报等制度。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合任务全面完成
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突出、问题多、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责任清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状,建立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市、县,要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暂停其勘查许可、采矿许可等许可事项的审批。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可同时进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