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工作简报

第36期(总116期)
2007年9月14日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天津市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自查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切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天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自查。

此次自查工作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一是各区(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制订情况。二是按照各区(县)制订的整合工作方案,依法关闭辖区内不合格矿山的情况;制订关闭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情况。三是整合工作的进展情况,资源储量核查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情况。四是砖瓦粘土矿产开发规范工作进展情况。五是矿山复垦保证金收缴情况。六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宣传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七是各区、县开展矿山企业年度检查情况、制度建设及案件卷宗立卷等情况。

自查工作为期半个月。各区、县在2007年9月15日至30日之间开展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报天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中旬,天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分赴各区、县进行检查,听取各区、县有关工作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同时了解各区、县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检查工作结束后,天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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