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的统一部署,按照《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该省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的4个省级重点矿区、13个市(地)28个试点及部分非试点地区共计46个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经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已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地46个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进行两次审核修改的基础上,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进行了专题评审和会审,认为以下46个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原则、目标、任务明确,操作性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整合的政策要求。经省政府审核,同意以上46个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各市(地)人民政府接此批复后,应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整合工作中注意正确运用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处理好各种矛盾,维护好社会稳定,全力推进本地区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我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4个省级重点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附件2:13个市(地)28个试点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附件3:部分非试点地区17个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