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47号)精神,切实推进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请你们确定并报送本省(区、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矿区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矿区应包括: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区;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矿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矿区。各省(区、市)确定的重点矿区原则上不少于5个。
二、重要矿种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矿种应包括:钨、离子型稀土、锡、锑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煤、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铜、铅、锌、铝、磷等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各省(区、市)确定的重要矿种原则上不少于3种。
三、时间要求
请各省(区、市)整规办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的重点矿区、重要矿种报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培根、张玉梅
联系电话:010-66558890、66558897、66558893(传真)
电子信箱:kczgb@mail.mlr.gov.cn
附件:1.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点矿区统计表
2.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要矿种统计表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