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行动,迅速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部设置整顿和规范工作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主动向本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建议。凡已有领导机构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调整充实。同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组织机构落实。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05年10月15日前将组织机构的落实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二、制订实施方案,迅速启动整顿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按照《通知》中第一阶段整顿的六项任务,突出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逐项提出落实措施,形成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凡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任务,要逐项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查处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2005年年底前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重要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凡属无证开采的要报当地政府,立即予以关闭,切实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凡属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严重破坏浪费资源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凡属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群发性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土资源部。

四、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未按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凡以采代探的,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吊销勘查许可证。

五、坚决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矿业权行为,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凡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成效

上述各项排查、检查和清查工作,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在此基础上,明确2006年的各项工作任务。部将于近期对各省(区、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制订和工作部署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七、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对《通知》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逐一对照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掌握好各项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通知》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通知》的各项要求,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把整顿和规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