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 〕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督促检查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将联合组织督查组,于2005年12月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就督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学习和宣传《通知》精神、制订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刹风治乱、开展“三查”工作、解决重点问题以及建设相关工作制度等情况。具体为:
(一)整顿和规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情况,包括领导小组及专门机构组建、专门工作人员到位和专项工作经费落实等情况。
(二)对《通知》的学习贯彻和宣传情况,包括学习的组织形式,宣传发动的形式、范围、内容和效果等。
(三)整顿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包括实施方案的内容是否全面,各阶段重点和专项整治任务是否突出,分工是否明确,责任体系是否建立等。
(四)本地区不同矿种的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五)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清理情况。具体包括:
1.对本地区所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排查情况,包括发证数量、发证单位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等;
2.对无证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查处情况;
3.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查处情况;
4.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5.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回采率低,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按安全生产规定采矿等行为的查处情况;
6.对擅自恢复生产的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矿山的查处情况;
7.对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行为的查处情况;
8.对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为的查处情况;
9.对扰乱勘查、开采秩序的社会治安问题的处理情况;
10.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执法行为的清查情况,重点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理情况。
11.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整顿和规范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包括是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联络员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等。
(七)案件查处情况。重点是对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案件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
二、时间安排
此次督查工作定于2005年12月1日至20日之间开展。督查组的人员组成和赴各地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的介绍;
(二)前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热点地区,听取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部分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关于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部分民营矿山企业关于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查阅有关资料;
(六)视察部分矿山现场;
(七)与省(区、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
四、其他事项
为便于本次督查活动的组织开展,请各省(区、市)收到本通知后,尽快确定一名联系人,并于11月27日前报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姚义川、尹仲年、刘欣
联系电话:66558896、66558887、66558966、
66558893(传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