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6〕44号


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华东、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着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违法行为

近年来,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已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环境安全。2004年,我局联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安监总局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打击和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矿山企业。但矿山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监管不到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等问题依然存在。《通知》要求在2005年9月至2007年底期间,分两个阶段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并要求2006年底完成矿山环境整治任务。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在2006年底前,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矿山企业环境问题开展一次全面排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 依法关闭、取缔并查处在禁采区内采矿的矿山企业。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发现在上述地区采矿的,要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依法制定并实施生态恢复措施。

2、 淘汰采用落后生产能力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矿山企业。对采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中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或取缔;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实施生态恢复措施。

3、 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矿山企业。凡是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相关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查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按照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联合印发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要求,对采、选矿的废水、废气处理和固体废物、尾矿贮存以及废弃地复垦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尤其是破坏饮用水源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限期不改、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5、 排查整改矿山企业环境安全问题。检查金属矿山采、选工艺废水处理设施以及所有矿山尾矿贮存设施的环境安全,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规定整改期限,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二、落实责任,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管理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把矿山新建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批准;未制定矿山生态恢复方案的,一律补做;存在环境风险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建设期间的环境监察,严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进程。

三、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良好契机,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要精心组织排查,基本摸清各类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状况;要落实责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要严格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矿山环境整治和环境监管规范化工作取得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于2006年底完成清查工作和限期整治工作,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总局,并提交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信息通过www.12369.gov.cn网站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系统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子系统报送,使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登录账号登录。各地(市)、县环保部门也可通过该系统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情况和报表。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金冬霞曹立平

电话:6655645866556459

传真:66556457

电子邮件:jdx@12369.gov.cn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三月一十五日

各地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整顿情况汇总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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