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现将2006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请监督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2006年全国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59060吨(详见附件1);2006年全国矿山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中重稀土为8320吨,轻稀土为78200吨(详见附件2)。
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本省(区)指标分解时,要根据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状况、开发利用规模、资源利用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分配各矿山指标。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钨和稀土开采总量控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高度,认真做好钨和稀土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三、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状和合同书制度。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达矿山钨和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要签定责任状,与矿山企业间要签定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加强检查、督促和落实。同时要积极研究建立以经济手段进行管理的措施,提高采矿权人对执行总量控制指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总量控制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
五、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做到上下信息畅通。矿山开采企业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钨矿和稀土矿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前15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行政区钨矿和稀土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格式见附件3)。做到专人负责,及时上报。部将对各有关省(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内钨矿和稀土矿开采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信息上报情况等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对不按规定上报信息、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要公开曝光或通报。
六、进一步做好钨、稀土等优势矿产的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文件)的要求,坚决、及时、有效地打击非法勘查开采活动。各有关省(区)要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钨和稀土专项整顿计划,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建立严控超量生产的具体监督手段和管理措施。
七、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开采总量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加大对超指标生产的钨和稀土矿开采企业执行控制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指标执行到位。
继续严格执行停发钨矿采矿许可证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停发稀土矿采矿许可证。对以各种名义和借口颁发新采矿许可证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并严肃查处。
对未按计划控制指标开采,超指标生产的钨矿和稀土矿开采企业,要视情节轻重,依据矿产资源法有关擅自采矿的处罚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总量控制期间,各钨、稀土矿山不得扩能改造,加大开采规模。擅自改变开发利用方案,扩大生产规模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查处。
对未按规定向有资质企业销售钨和稀土精矿及其它钨、稀土制品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附件:1.2006年钨精矿分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2006年矿山稀土氧化物(REO)分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3.钨(稀土)矿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汇总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四月四日